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工作人员,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园**号楼**单元**号。2018年4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勤务大队罚款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棕色艾力绅牌轿车经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焦东路与人民路北200米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秋叶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园**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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