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3日21时30分,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粤GKG****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吴川市**门前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出租屋,联系方式1821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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