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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19时许,陈某某在五河县城关镇被告人岳某某经营的斗鱼网吧上网,因琐事上述二人发生打斗,后陈某某离开。当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五河县城关镇***茶楼找到并殴打陈某某,致其面部受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及眼眶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孙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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