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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1与岳某2、邬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岳某1,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雨薇,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某2,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邬某某,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岳3,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1与被告岳某2、邬某某、岳3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某1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某2、邬某某、岳3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岳某1、王凤英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鹤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某2、邬某某、岳3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  懿

书记员:李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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