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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原告的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君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原告的兄弟。
被告: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岳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刚

书记员: 石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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