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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贵与何志清、李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岳贵,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花,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志清,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赤城县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国(何志清女婿),农民,现村。被告:李文河,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赤城县村。被告:王志英,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岳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7日,第一被告说他朋友(第二被告)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钱,利息3分。原告和第一被告系亲戚关系,于是原告将现金交给第一被告。原告出借的15万元现金第一被告用10万元,第二被告用2万元,付我利息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催要,第一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到了2016年5月,第一被告给了原告一万元,之后再催要,第一被告总是让再等等,第一被告的行为明显是拒绝给付,为此依法起诉。何志清辩称,本人与原告岳贵是亲戚关系,与第二被告李文河是朋友关系。2013年10月李文河找到我说他最近生意紧张,想找个人贷款,愿付高额利息,让我帮忙看看有没有放款的人,我了解亲戚岳贵有部分资金闲置想通过放贷吃利息,我就介绍他们认识,他们谈好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最后让我作见证人,本人没有作担保,我也没有义务和能力担保。2016年5月,岳贵到我家告诉我,他多次找李文河催要贷款都没还,现在李文河找不到了,最近家里急需用钱,想向我借三万元,我没有那么多,只借给他一万元,因为亲戚关系,没有写借条。被告李文河、王志英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岳贵向本院提交了:一、《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岳贵现金150000元正(壹拾伍万元正)按3分利息,现付利息30000元(叁万元正),代1年期限。借款人李文河。2013年11月17号。“单(担)保人证人何志清”。二、李文河、王志英婚姻关系证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何志清对《借条》有异议,认为《借条》最后一行字“单(担)保人证人何志清”不是自己所写。经核实,岳贵承认该《借条》是由其书写,最后一行字“单(担)保人证人何志清”也是岳贵自己写的。对李文河、王志英夫妻关系证明没有异议。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告岳贵与第二被告李文河系亲戚关系,第一被告何志清与第二被告李文河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17日,经何志清介绍,李文河向岳贵借款15万元,提前扣除利息3万元,实际出借资金12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当日,由原告岳贵起草了借条内容,李文河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原告岳贵又在借条上注明“单(担)保人证人何志清”。庭审中原告称何志清曾还款1万元,何志清称1万元系岳贵向其借款。另查,被告李文河、王志英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结婚。
原告岳贵与被告何志清、李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花、被告何志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河、王志英经本院合法传唤(电话录音通知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文河作为借款人,应该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该借款发生在王志英与李文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志英应该对此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条上“单(担)保人证人何志清”系原告岳贵自己书写,故被告何志清不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岳贵扣除了3万元利息,应该按照实际出借12万元计算本金及利息。双方约定月息3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年息24%计算。被告何志清不是担保人,故其给付原告岳贵的1万元现金,应该认定为岳贵向何志清的借款,和本案无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河、王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岳贵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11月17日计算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李文河、王志英付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文河、王志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广
审判员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书记员:赵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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