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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超与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岳超,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竹,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攀,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以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含,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超与被告付攀、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岳超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超负担。
  

审判员:李  欣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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