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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跃伟与王振华、朱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岳跃伟,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华,男,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朱莉萍,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岳跃伟与被告王振华、朱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岳跃伟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岳跃伟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跃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0元,合计诉讼费2,330元,由原告岳跃伟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陈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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