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岳长某诉张某某、刘淑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岳长某,男,汉族,黑龙江省林甸县东风乡。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三合乡。
被告刘淑贤,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三合乡。

原告岳长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淑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长某及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刘淑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现原告已经实际向被告交付全部承包款,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应由二被告承担违约的责任。故此,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刘淑贤于2017年1月1日前将拥有使用权的29.2亩承包地交由原告岳长某经营、耕种至2028年12月31日止(该地块位于一等地19.8亩,东邻李海军、西邻张悦龙;二等地9.4亩,东邻张悦龙、西邻魏加友);
二、被告张某某、刘淑贤共同赔偿原告岳长某2016年经济损失8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刘淑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洪君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

书记员:明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