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捕前住邯郸市邯郸县**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执行逮捕。另该刘于2010年8月18日因盗窃摩托车被章丘市公安局抓获,经法院判决劳教1年6个月。
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乡**村,捕前住邯郸市邯郸县**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23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从邯郸康庄乡香于二庄的租住地,合骑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流窜至峰峰矿区大社镇合信铁厂附近一小饭店门口,将何某某前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用自制T型工具撬开盗走。该车2011年5月19日以5500元整购买。该车未追回。
2、2014年2月2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从邯郸康庄乡香于二庄的租住地合骑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流窜至峰峰矿区大社镇凯歌KTV门口,将赵某某红色豪爵托车用自制T型工具撬开盗走。该车2011年6月26日以5000元整购买。该车未追回。
3、2014年03月2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从邯郸康庄乡香于二庄的租住地合骑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流窜至峰峰矿区大社镇将马某某电脑门市前停放的一辆豪爵牌110摩托车用自制T型工具撬开盗走。该车2010年11月18日以6000元整购买。该车已追回。二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多次流窜盗窃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建武
2014年7月22日
附:
1.现被告人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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