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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检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今,某某门市的负责人王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峰峰矿区以预存钱赠送手机、电动车或月息2分、3分的高额利息借款为诱饵,其本人及店员向不特定群众宣传,非法吸收马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37名群众存款共计5,427,119元,造成投资群众损失共计2,847,97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通过高息或返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并吸收群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文艺

检察官助理:张建刚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王某某小型汽车冀D*****、冀D*****汽车两辆;查封被告人王存梅名下证号:冀(2018)峰峰矿区不动产权第000****号房产一套;查封被告人前夫申某某名下证号:冀(2017)峰峰矿区不动产权第000****号房产一套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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