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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检刑诉〔2020〕199号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县**镇**村**路**胡同**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日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道自己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7月起,利用自己使用的微信号av1******、n******、j******、qwe111666******在网络上向微信号为YK961******、Yeyao20******、jingx******、hehe******、yuh******、Yanyuh******等47名客户销售香烟累计112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物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道自己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7月起,利用自己使用的微信号av1******、n******、j******、qwe111666******在网络上向微信号为YK961******、Yeyao20******、jingx******、hehe******、yuh******、Yanyuh******等47名客户销售香烟累计11286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检察官助理:李娇娇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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