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及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4月28日,被害人易某某作为宏泰晟业公司法人代表向白某甲(已判刑)的父亲白某乙借款120万元用于宏泰公司办公楼及小区建设,后因易某某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经白某甲多次向易某某催要未果。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白某甲纠集郝某某、王某甲(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宏泰公司多次以堵门、喷涂字体,在宏泰公司、宏泰家园单元门口泼粪、摆放花圈及贴条幅,砸毁宏泰公司窗户玻璃,多次到宏泰公司子公司和村石鼓山香醋厂砸玻璃等方式滋扰易某某、宏泰公司员工、宏泰公司办公楼其他单位人员以索要债务。
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27日20时许,白某甲指使王某甲、马某某、赵某某、郝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自喷漆、喷字模板到宏泰家园小区内喷字,喷字内容为:“易某某是老赖,易某某是大骗子,易某某欠钱不还”。
(2)2016年6月28日8时许,白某甲指使王某甲、马某某、赵某某、郝某某到宏泰公司要账,王某甲用携带的汽车方向盘把锁将宏泰公司二楼办公区玻璃砸毁,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玻璃价值43元。
(3)2016年7月16日凌晨2时左右,白某甲伙同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郝某某,将事前购买的花圈摆到宏泰公司门口和宏泰家园小区易某某所住单元门口,并且在宏泰公司门口、宏泰家园易某某单元楼道口用红漆喷字、粘贴白字条幅。
(4)2016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王某甲在白某甲的指使下伙同张某某、郝某某、王某丙从张家楼村养鸡场灌装了三桶鸡粪,开车将鸡粪运到新市区宏泰公司,并将鸡粪泼到宏泰公司门口和宏泰家园小区易某某所住单元楼道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郝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梅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5队**号;
2、证据目录及证据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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