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明县新达五金厂一分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陈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康,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丁云娟,女,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丁惠昌,男,195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崇明大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丁美丽。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思玶,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崇明县新达五金厂一分厂与被告丁云娟、丁惠昌、上海崇明大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明县新达五金厂一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崇明县新达五金厂一分厂承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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