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崇正喜,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涉嫌犯伪造印章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妍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崇正喜挂靠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华诺国际小区项目附属工程,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任命文件,任命崇正喜为该项目负责人。2013年,由于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崇正喜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崇正喜便找人伪造了一枚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加盖在一份委托书上,交给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款直接转到自己私人账户。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崇正喜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实,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崇正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崇正喜为解决民工工资伪造了一枚公章,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崇正喜与曹某、李某、贾某等人合伙并挂靠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了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华诺·国际广场”小区主次道路、围墙等附属工程。同年10月,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命崇正喜为该项目负责人。施工过程中,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按工程进度拨付给崇正喜。2013年3月,由于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迟延,崇正喜便伪造了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其以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给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书上,要求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其私人账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崇正喜的供述:证实2009年他和曹某、李某、贾某合伙修建高某华诺国际附属工程时挂靠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泰迪公司委托他为项目负责人。前期华诺将工程款拨付给泰迪公司,他们去领款时,泰迪公司迟迟不给他们支付。后某公司资金困难,他们没有领到工程款,就没法给工人和材料商支付,工人就到华诺闹事。他找到华诺负责人杨某商量,要求把工程款拨付到他私人账户。华诺公司需要证明文件,他在顺庆区杨家巷找人刻了四川泰迪公司的印章,加盖在他以太泰迪公司名义给华诺财务处出具的委托书上。后某将工程款转入他私人账户大概有100多万元。2、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四川泰迪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2009年10月,崇正喜挂靠他们泰迪公司承建高某华诺国际小区人行道、排水管网项目,与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华诺将工程款拨付给泰迪公司后,按进度他们拨付给崇正喜。2013年10月,有民工到他们公司称找不到崇正喜,向他们公司索要工程款。他们公司派人到华诺了解情况,华诺公司称已按进度将工程款拨付给了崇正喜,并给他们出示了泰迪公司同意将工程款拨付给崇正喜个人账户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上加盖了泰迪公司印章。他们发现该印章不是泰迪公司的,就把委托书复印了一份,然后找到崇正喜,崇正喜承认该印章是其私自刻的。后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委托书的复印件、原件及泰迪公司的合同交给了公安机关。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他和崇正喜、李某、贾某合伙承建了高某华诺国际附属工程,他们四人内部分工,崇正喜负责全面联系。从工程开始至2012年,华诺国际支付工程款比较准时。2013年,华诺就没有钱了,支付工程款比较困难。2013年8月27日他们合伙人进行核算,崇正喜说已支付了510万元。核算没多久,崇正喜就跑了。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他和崇正喜、贾某、曹某挂靠泰迪公司做高某区华诺国际一期附属工程,崇正喜是项目负责人并管理一切大小事宜,工程款也是崇正喜负责。2013年8月,他们合伙人进行核算,他们已支付了510万元。2013年下半年,崇正喜跑了,他们和泰迪公司起诉华诺。5、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证实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资质等情况。6、鉴定意见:证实送检材料委托书上的“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印与从四川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样本章印不同一。7、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川泰建字(2009)9号文件:证实2009年10月29日,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文件任命崇正喜为“华诺国际广场”项目负责人。8、民事判决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明细:证实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了华诺·国际广场道路、小区主次道路、围墙等工程项目及后来产生纠纷诉讼情况。9、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四川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任某到华诺国际联系工作时发现华诺公司保存的一份该公司委托书系伪造,并于2014年1月报案时将该伪造的委托书提供给了公安机关。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受理及立案时间。11、到案经过:证实崇正喜于2018年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沙派出所抓获。12、户籍信息:证实崇正喜出生时间和个人基本信息。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崇正喜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崇正喜及其辩护人何妍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崇正喜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崇正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崇正喜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因被告人崇正喜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崇正喜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崇正喜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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