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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丽琴与崔丽妹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崔丽琴,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丽妹,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崔富意(系被申请人崔丽妹的弟弟),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渭南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崔丽琴申请宣告崔丽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崔丽琴称,姐姐崔丽妹系XXX残疾人,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崔丽妹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崔丽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崔丽妹与前夫董如扣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于1997年1月24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崔丽妹未再婚。崔丽妹虽长期与弟弟崔富意、母亲金秀英共同生活,但崔富意开设棋牌室,母亲年事已高,崔丽妹的生活起居、看病就医主要由崔丽琴负责。现崔丽妹所在户籍地面临动迁,崔富意无力照顾崔丽妹和母亲两人,且崔丽妹明确表示愿意与崔丽琴共同生活,故要求指定申请人崔丽琴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崔富意称,同意认定崔丽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崔丽妹长期与崔富意、母亲共同生活,因崔丽妹患有残疾,每日饭菜可在居委订购,崔丽琴平日来看望时仅需将送上门的饭菜分成两份供崔丽妹午饭、晚饭所食用即可,家中聘请了临时工打理其他家务,其余时间均为崔富意在照看崔丽妹和母亲。崔丽琴有时为崔丽妹配药,但其他兄弟姐妹也为崔丽妹配过药。现因崔丽妹所在户籍地涉动迁,崔丽琴才提出要担任崔丽妹的监护人,动机不纯,可能是为了通过担任监护人想谋取私人利益,且崔丽琴经常打骂崔丽妹,不适合担任崔丽妹的监护人,故要求由崔富意担任崔丽妹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崔丽妹,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渭南路XXX号。崔丽妹与前夫董如扣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于1997年1月24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崔丽妹未再婚。崔丽妹的母亲金秀英和父亲崔进保共生育崔卫东、崔富意、崔丽妹、崔丽琴、崔丽瑛五个子女。崔进保于1995年12月4日报死亡。崔丽妹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登记为XXX残疾二级、视力残疾一级。2019年6月3日,申请人崔丽琴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金秀英到庭表示,崔丽琴经常与金秀英和崔丽妹发生争吵,有时还会打骂崔丽妹。崔丽琴平时仅过来帮忙为崔丽妹分一下饭,并不做其他事情,金秀英自己花钱请钟点工料理家务,照顾崔丽妹。
  崔卫东到庭表示,兄弟姐妹对崔丽妹都很好,无人虐待崔丽妹。虽然崔富意与母亲和崔丽妹共同生活,但因为要照看棋牌室比较辛劳,故平日崔丽琴照顾得多些。现因崔丽妹户籍所在地动迁,双方协商不成,故有矛盾。
  崔丽瑛到庭表示,崔丽琴与母亲关系恶劣,经常与母亲争吵。崔丽琴本身有工作,有时来崔丽妹处帮助视力残疾的崔丽妹分一下饭,其他家务由钟点工负责,崔丽琴有时也将崔丽妹带回家中为其洗澡。崔丽妹的证件、财务现均由崔丽瑛负责,平时崔丽妹的很多生活事务都由崔丽瑛在外处理,且崔丽瑛不涉动迁利益,不会侵害崔丽妹的权益,故要求由崔丽瑛担任监护人。
  本院认为,崔丽妹系XXX残疾人,此节事实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崔丽琴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崔丽琴的母亲金秀英年事已高,生活需要他人照顾,无力担任崔丽妹的监护人。考虑到崔丽妹长期与崔富意共同生活,而经济事务长期由崔丽瑛负责,故本院依法指定崔富意、崔丽瑛为崔丽妹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崔丽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崔富意、崔丽瑛为崔丽妹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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