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俊杰,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美,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程德兵,执行董事。
被告:程德兵,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仲建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崔俊杰诉被告上海磐哲投资有限公司、程德兵、仲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崔俊杰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俊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原告崔俊杰负担。
审判员:戴 姣
书记员:梁 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