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
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吴战勇、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仲省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淑艳、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原告常年从事饲料经销业务,2014年9月份,我同被告达成共识,以我经销的大成永康产奶饲料2860元人民币/吨、育成料2760元人民币/吨、干奶料2960元人民币/吨的价格卖给被告各种饲料共计78吨,饲料款合计194380元人民币。
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为我出具欠条一张。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崔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李仲省
书记员: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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