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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卫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王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崔卫国,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才,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负责人:贾国军,总经理。
  原告崔卫国诉被告王玉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崔卫国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卫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卫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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