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笔架山站车站客货值班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被执行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
行政负责人:刘晓华,该公司企管法律处副处长。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
为合理调配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尽快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于效国
审判员 李瑞新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崔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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