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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涛,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何炳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虹口区万安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被告:梁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虹口区万安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何炳龙、何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333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借款借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何炳龙、何安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7日,被告何炳龙、何安英向达飞微金申请借款并填写了达飞微金助业贷申请表,因资金周转申请贷款200000元。2014年9月24日,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何炳龙、何安英通过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居间介绍签订《借款借据》,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利率为月利率2.28%,还款期数为8期,每期还款金额为8868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何炳龙、何安英与达飞微金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咨询与担保服务协议》,达飞微金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被告何炳龙、何安英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8月11日,被告何炳龙、何安英与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通过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被告何炳龙、何安英提供的其名下的上海市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帐户上支付借款78400元,原告代被告何炳龙、何安英向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00元。2014年8月11日被告何安英同原告签订保证函一份,被告何安英自愿为被告何炳龙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后被告何炳龙、何安英陆续向原告崔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666.68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被告何炳龙、何安英最后一次还款日为2014年12月16日,原告自认被告偿还利息8184.3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达飞微金助业贷申请表》一份、《借款借据》一份、《三方代扣授权协议》一份、《汇款流水单》一份、《咨询及担保服务协议》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居间签订的《借款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借款凭证,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由第三方易智付支付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余额及按年息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炳龙尚欠原告崔某某借款本金53333元及自2014年12月17日至今的借款利息,其偿还的利息8184.32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何安英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何炳龙、何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崔某某借款本金53333元,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12月17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扣除已还利息8184.3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57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被告何炳龙、何安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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