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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上海陆轩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轩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叶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上海陆轩某实业有限公司、陆叶峰、上海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陆轩某实业有限公司、陆叶峰住所不明,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上海陆轩某实业有限公司、陆叶峰送达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有关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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