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轩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叶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上海陆轩某实业有限公司、陆叶峰、上海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陆轩某实业有限公司、陆叶峰住所不明,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上海陆轩某实业有限公司、陆叶峰送达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有关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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