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恩明,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汉族,文盲,农民,住临港经济开发区。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恩亮,男,1958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港经济开发区。2016年7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恩廷,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临港经济开发区。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晓丽,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港经济开发区。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恩明、崔恩亮、崔恩廷、朱晓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鲁1327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恩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崔恩亮、崔恩廷、朱晓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崔恩明、崔恩廷、朱晓丽以“原审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免刑”为由,提出上诉,崔恩亮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7刑初1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守江 审判员 邱 文 审判员 陈 刚
书记员:陈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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