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文明,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富国,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超,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君,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手拉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XXX号XXX幢(1号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董站合。
本院审理审理原告崔文明与被告韩富国、第三人上海手拉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莉丽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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