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洪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崔某,女,19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女,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崔某与被告洪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崔某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崔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