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男,1980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潮,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女,1954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沈某某,女,1980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李1,女,2012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即被告沈某某,系其母亲。
被告:李2,男,2004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张海燕,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其母亲。
被告:李某3,男,汉族,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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