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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杨某某伪造货币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4-10-15 李北斗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
辩护人徐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永恒,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晓静,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8]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孟宪菊
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
人民陪审员  马明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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