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芸潮,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田1,男,200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住上海市澳门路XXX弄XXX号XXX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慧,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黄某、田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崔某某诉称:被继承人田2,2017年3月27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母亲,被告黄某系被继承人配偶,被告田1系被继承人儿子。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对田2名下遗产进行分割。
被告黄某、田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居住在其名下的上海市澳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普陀区,虹口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黄某、田1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黄某、田1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永生
书记员:姚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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