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乡**村**组**号,住洛阳市老城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轿车沿新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冶家属院门口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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