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49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村**巷**号,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村**村**巷**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0时22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C****号牌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6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钜泉
2021年3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村**村**巷**号,联系电话1345089****;
2.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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