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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49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村**巷**号,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村**村**巷**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0时22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C****号牌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6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钜泉

                                               2021年39

                 (院印)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村**村**巷**号,联系电话1345089****;

  2.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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