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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5********,汉族,初中,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末,被告人崔某某在靖边县城坐出租车时认识了被害人曹某某(出租车司机),过了几天曹某某给崔某某打电话约到靖边县民乐**广场见面,见面之后崔某某告诉曹某某说,要办理信用卡需要办理一个银行网银,这样办理信用卡的额度和成功率都比较高,之后二人就去了靖边县老车站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给曹某某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和一个农业银行网银“K宝”后,崔某某在民乐**广场附近的“木兰摄影”楼上朋友邵某的店里,用电脑登录曹某某新办的网银“K宝”时,发现曹某某名下已经有一张农业银行2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崔某某在未告诉曹某某的情况下。2018年10月3日至6日4天时间崔某某通过登陆曹某某的网银“K宝”,分四次将卡内19900元刷出供自己日常开销使用,再刷卡时曹某某收到了银行的刷卡短信验证码,崔某某谎称给曹某某办理信用卡走银行资金流水了,需要验证码了,曹某某信以为真就将验证码告诉了崔某某。崔某某将曹某某19900元盗刷走后就将曹某某电话及微信等联系方****,曹某某发现被骗后到公安局报警。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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