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9********,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中专文化,原泰州市**有限公司东台地区负责人,住江苏省东台市**镇**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伙同泰州市**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顾某某,以泰州市**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依法批准,承诺按投单金额领取定制物品以及每单定期每月返还现金(年息15%-30%),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至案发前,被告人崔某某共向东台地区14人非法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115万元,已全部清退集资款项。
被告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调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工商登记资料、购销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全部清退集资款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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