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因其家属受到崔某乙的不法侵害,遂在襄汾县**镇**村崔某乙家中,用铁棍将崔某乙致伤。经鉴定,崔某乙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亢俊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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