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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崔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11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现住淇滨区****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崔某隐瞒其奥迪汽车已卖予他人的事实,以抵押该车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200000元,张某某转账借给崔某192000元。崔某将该款用于赌博及归还他人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廉某某等人的证言;

4.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华蕾

侯 鹏

2019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崔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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