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1,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俊,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崔某2,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吕某,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崔某3,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四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1,男,194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蔡某2,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蔡某3,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萍(系被告蔡某3之母),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蔡某4,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1与被告崔某2、吕某、崔某3、何某某、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1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某1共同负担。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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