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1,女,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2,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1诉被告崔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凤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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