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克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上海聚昊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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