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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