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欣桐,女,198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光,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家峰,男,200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韩新军,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鲁学霞,女,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欣桐与被告韩家峰、韩新军、鲁学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蔡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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