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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与陈培卿、潘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崔永,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培卿,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潘储艳,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崔永诉被告陈培卿、潘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小冰

书记员: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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