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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兴与季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崔永兴,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美丽,女,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崔永兴与被告季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季美丽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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