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永珍,女,1932年4月2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紫音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传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阔,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心明。
原告崔永珍与被告上海紫音家居有限公司、蔡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心明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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