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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洪云与徐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崔洪云,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正兵,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云与被告徐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正兵无法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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