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海洋,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陈锦邦,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刚、何婵娟,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煽食善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洪晖拿。
委托代理人洪斌晖、顾宇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海洋、陈锦邦诉被告上海煽食善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海洋、陈锦邦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海洋、陈锦邦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海洋、陈锦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崔海洋、陈锦邦自愿承担。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李 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