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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淮文与汤乃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崔淮文,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
  被告:汤乃锦,女,1971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淮文与被告汤乃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崔淮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00元(至起诉日不欠利息,剩余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直至还清本息时止);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家庭经营所需,于2018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3月17日,实际执行利率为月息25‰,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物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催收,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本金,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以借款时预扣了100,000元利息为由,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借款本金为1,900,000元,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计算。
  被告汤乃锦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被告对本案借款完全不知情,实则是原告和案外人范佳俊合伙连环诈骗。2018年1月18日,范佳俊以妻子汤绮芸(即被告侄女)欲到香港生产需要2,000,000元保证金为由,欺骗被告用涉案房屋为其作抵押贷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被告仅仅签了字,对合同上的内容都不清楚。除了抵押借款合同,当日被告、范佳俊、汤绮芸还签了一份2,000,000元的借款合同,范佳俊和汤绮芸都是保证人,故借款与被告无关。钱款到被告账户后,由范佳俊操控被告银行卡,当日将款项全部转出,被告没有使用过一分钱。办理好抵押登记后三、四日,范佳俊将房产证交给被告说钱已经还了,抵押已撤销。2018年2月初,范佳俊和汤绮芸谎称因被告一家住在抵押房屋中,故前一次抵押在香港无效,需要提供另一个小区的房屋作抵押,被告信以为真用另一套房屋去作了2,000,000元的抵押贷款。2018年8月,被告被催债,经查询发现,范佳俊交给被告的房产证系伪造,被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没收。之后,被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佘山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被告所报诈骗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崔淮文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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