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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许某某、崔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珍(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渊(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崔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崔某某、梁晨共有纠纷一案,本院曾依崔某某的申请,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54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崔某某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查封申请人崔某某和担保人曹鹏、朱梅璟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康七村XXX号XXX室房产。现本案调解已生效,申请人崔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许某某、崔某某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崔某某和担保人曹鹏、朱梅璟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康七村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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