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茂艳,女,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中专文化,莒南县艺术创作室职工,户籍地莒南县,暂住地莒南县。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艳、苏东海,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茂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鲁1327刑初5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茂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崔茂艳,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与一审判决相同。
另查明,莒南县公安局根据上诉人崔茂艳提供的线索,抓获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该事实有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派出所证明、莒南公(城北)捕字[2017]10262号逮捕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再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崔茂艳再次与被害人王某2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王某2的经济损失215000元,王某2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4对上诉人崔茂艳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追究崔茂艳的一切责任。上述事实有赔偿协议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茂艳在居民小区内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崔茂艳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关于上诉人崔茂艳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崔茂艳的量刑符合法定刑幅度,并无明显不当,但鉴于二审期间崔茂艳提供线索帮助抓捕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网上在逃人员,构成立功,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失并再次取得谅解,综合全案情节,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何守江
审判员 邱文
审判员 陈刚
书记员: 黄洁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