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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运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崔运京,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运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崔运京于2019年4月11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运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运京负担。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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