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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连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连春,男,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山东省禹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泽清,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8〕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连春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静、书记员王新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连春及其辩护人李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人针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答辩称,1.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数额是确定和准确的,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崔连春的犯罪事实是根据在其家中扣押的所有物品在所有的犯罪事实中都有明确的物品和确定的物品,且被害人对这些物品进行了辨认。根据被告人作案手段,这36起作案事实具有同一性,所以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是真实可信的;2.辩护人所说的有的被害人没有报案,存在两种情况,一个是达不到立案标准,第二点是有很多在外打工,物品价值小,不值的来回跑。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少只是当时移送案件时的情况,在后期侦查中又补查了很多事实;3.家庭条件好而出门盗窃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在被告人家中扣押了大量的物品;4.坚持量刑意见。被害人辨认自己被盗的物品不会指认错误的,从本案扣押的大量物品来看,有很多贵重的东西,被害人不会指认那些贵重的东西,可以看出被害人指认的东西是真实可信的;5.被告人心理原因不是其犯罪的理由。
被告人崔连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无异议,具体情况如下: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9、11、12、13、14、16、19、20、21、24、26、27、29、30、31、34、36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第23、25、32起称记不清楚了;第6、10、17、28起称没有去过;对第5起称其没有偷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有没有偷银手镯和长命锁忘记了,对于其他指控无异议;对第7起称认可盗窃酒,对于值钱的东西都不认可;对第8起称认可盗窃酒、油,想不起来有没有盗窃珍珠项链和银镯子了;对第15起称没有偷过这些东西;对第18起称其没有偷玉观音,对其他指控无异议;对第22起称没有偷过电视,对其他指控无异议;对第33起称没有偷过电瓶,对其他指控无异议;对第35起称没有偷花椒油,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崔连春的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次数和盗窃金额有异议。
1.关于盗窃次数应以被告人指认过现场的和明确说清地点的几次和被害人失窃当时报过案并且经过公安机关现场作过勘查的为准。对于被告人盗窃的次数,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次数是19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盗窃的次数为36次,比公安机关认定的增加了17次。在案卷材料中,被告人崔连春指认过现场的有4个地方4次,明确说清楚地点的共有7个村,其中包括指认过现场的四个村;被盗物品经被害人辨认的有四人次;被盗当时被害人报过案公安机关作过现场勘查的有四个地方。绝大多数被盗案件在被盗当时没报案,是在本案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本案被告人盗窃物品的信息后受害人到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在起诉书指控的36起案件中,证据相对充分的也就是以上11次,其他的盗窃由于时间长、现场早不存在,被盗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完全是凭被害人自己的陈述和亲属、邻居的证言认定的,无法认定是否真的发生过被盗案件,即使发生过,被盗物品的数量和是否是本案被告所为也不好证实,原因是被害人被盗的是通用物品,特别是本案的油和酒,被盗的时间不同以上物品的生产日期也不同,被害人认领的是不是他们家被盗的物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按照一般人的心理,家里失窃后夸大被盗物品数量和数额是客观存在的,在本案中有被告人供述又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的当时报过案,有当时被盗信息就是11起,其他盗窃的指控证据明显不足,决大部分是本案发生后本案到公安机关报的案,特别是起诉书指控的第28起,马某梅家盗窃未遂的这次,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作案的方式和手段和本案被告人相同就推断是本案被告所为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作案次数的认定应根据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进行认定而不能仅依据被害人的报案和认领物品就全面予以认定是本案被告盗窃。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在引起本案发生的马某喜家被盗案中,在公安机关2017年11月18日询问马某喜的笔录中,马某喜明确的说:怀疑是她们村的经奎(小名),因为他以前偷过东西。这也充分说明盗窃的不仅仅是被告人自己。因此说起诉书指控盗窃36起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明显不符。
2.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数额也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鉴定的部分物品的价值是11289元;起诉书指控是28490余元,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与实际不符,有的明显违背客观实际。起诉书中指控一次盗窃超过两箱白酒的有8次,分别是起诉书指控的1、2、5、7、14、18、24、33起。一次盗窃超过四箱白酒的有两次,分别是起诉书指控的5、14起。这还不包括其他物品。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他每次盗窃都是空手去的,这么多物品他能一次拿的回来吗?起诉书指控的14起盗窃案中在被告家搜出来的相同品牌的酒就是6瓶,即使向公诉人说的那样个人消费过也应当有酒的包装箱,但是并没有证据证实。因此说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价值与事实不符。即使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全部属实,按照山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2013年4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数额巨大标准”6万元以上的规定,被告人盗窃的数额也属于数额较大范围中较小的数额。
3.被告人本人的认罪态度是好的也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也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有些盗窃记不清了但不能说他态度不好。现在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性、表示积极改过,结合其盗窃有其心理不健康的原因引起的,要求从轻予以处罚。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其盗窃的数额并不是太大,并且现也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能认罪悔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给予处罚,以真正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崔连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禹城市辛店镇辖区、平原县王凤楼辖区农村入户盗窃31起,盗窃油、酒、米、面、金银及玉质首饰、手表、电视机等物品,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的价值为4559余元。
1.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张某贵家,盗窃古贝春(八运)白酒一箱,鉴定价值200元;景阳春白酒(珍品、绵柔)一箱,鉴定价值198元;金龙鱼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42元;稻花香白酒一瓶;金六福白酒两瓶,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为440余元。
2.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寺,撬锁进入被害人李某青家,盗窃泸州老窖白酒(五千窖酒)一箱,鉴定价值150元;泸州陈酿白酒一箱。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为150余元。
3.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寺,撬锁进入被害人刘某梅家,盗窃洋河白酒(青瓷大曲)两瓶,鉴定价值34元。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为34余元。
4.2017年4月3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刘某刚家,盗窃景阳春白酒四瓶,鉴定价值100元;双沟白酒(情相依)四瓶;禹王大豆油两桶,鉴定价值50元;鲁花花生油一桶,鉴定价值139元;金龙鱼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42元。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为331余元。
5.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马某喜家,盗窃禹王亭白酒一箱,鉴定价值150元;今缘春白酒一箱,鉴定价值240元;泸州老窖世家白酒一箱,鉴定价值115元;泸州老窖白酒一箱,鉴定价值180元;金龙鱼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42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727余元。
6.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张某金家,盗窃龙大花生油一桶;白色老年手机一部。
7.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杨某香家,盗窃带弥勒佛金吊坠项链一条,鉴定价值1266元;银手镯一副,鉴定价值198元;禹王亭白酒(禹王山)一箱;古贝春白酒一箱,鉴定价值200余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1664余元。
8.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刘某平家,盗窃珍珠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鉴定价值254元;老村长白酒四瓶;西王玉米胚芽油一桶,鉴定价值65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319余元。
9.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王某英家,盗窃口福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50元;十八酒坊白酒一瓶。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的为50余元。
10.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刘某柱家,盗窃相机一部。
11.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张某萍家,盗窃长寿花金胚玉米油一桶,鉴定价值79元。
1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崔某杰家,盗窃手表一块;银手镯一个,鉴定价值243元;禹王亭白酒一瓶,鉴定价值31元;古井老窖白瓶两瓶;孔府家酒白酒两瓶。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274余元。
13.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平原县,撬锁进入被害人卢某平家,盗窃天下五谷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43元;电子秤一个。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43余元。
14.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崔连春到平原县,爬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军家,盗窃军马迎宾酒四箱;银手镯一个;一个白瓷茶壶。
15.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刘某亮家,盗窃黑色oppo手机一部。
16.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修某庆家,盗窃白色按摩仪一个及茶叶、肉、香油等物品一宗。
17.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成家,盗窃银项链一条;桃木剑一把;高档古贝春白酒两瓶,鉴定价值为120元;低档古贝春白酒四瓶;金六福白酒两瓶;禹王亭白酒两瓶;景阳冈白酒四瓶;扳倒井白酒两瓶;百年老窑白酒两瓶;鲁花牌花生调和油一桶,价值139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的为259余元。
18.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平原县,爬墙进入被害人卢某生家,盗窃越南自卫反击战纪念章一枚;佛珠一串;北京牛栏山白酒一瓶;及其他白酒和面等物品一宗。
19.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梁某保家,盗窃胡姬花花生油一桶;金蝎子牌白酒两瓶。
20.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张某芹家,盗窃禹王亭白酒(禹王山)一箱;色拉油一桶。
21.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赵某宝家,盗窃口福大豆油一桶,价值50元;杏花村白酒两瓶。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50余元。
2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赵某军家,盗窃泸州老窖白酒十七八瓶;21寸液晶电视一台。
23.2017年4月9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刘某星家,盗窃电锅一个;红色玉镯一个;禹王亭白酒两瓶;泸州系列白酒两瓶。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的为598余元。
24.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张某恩家,盗窃金古贝白酒三瓶;禹王亭金三星白酒三瓶;古贝白酒三瓶;食用油一桶。
25.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刘某英家,盗窃白酒五瓶;大豆油一桶。
26.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爬墙进入被害人梁某华家,盗窃白酒十瓶。
27.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孙某英家,盗窃油两桶;银手镯一副;纯白色珍珠项链一条;古贝春白酒一箱。
28.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张某祥家,盗窃扳倒井白酒两箱零四瓶;鲁花牌花生油一桶,鉴定价值139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的为139余元。
29.2017年9月1日,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撬锁进入被害人张某文家,盗窃景阳春白酒两瓶。
30.2017年1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罗某平家,盗窃四桶20斤的花生油。
31.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崔连春到禹城市辛店镇,爬墙进入被害人崔某喜家,盗窃带金佛吊坠金项链一条;一桶半花生油;及银元等物品。
另查明,2018年1月11日,侦查人员通过秘密手段获知被告人崔连春的活动轨迹,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崔连春在山东省禹城市辛店镇沙河辛村其家中抓获,在到案过程中,其始终予以配合,没有自杀、自残、抗拒、逃跑等行为。
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退还刘某君(刘某星父亲)电锅一个(韩式多功能电热锅)、镯子一个(红色);退还崔某飞(卢某生侄子)纪念章一个(正面“老山地区防御作战胜利纪念”,反面“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一九八六年六月制”);退还李某珍(卢某平的姐姐)电子称一个(鑫源牌),大豆油一桶(天下五谷牌);退还刘某新(刘长城之子)红色刻有“桃木宝剑”的剑一把;退还李某合(崔某杰外甥)银手镯一个,手表一块,白酒四瓶;退还杨某燕(张某忠女婿)金佛一个,银手镯一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综合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苏某香于2018年1月12日、13日、15日所作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崔连春在哪偷东西,他偷的东西有:一些油、白酒、茶叶、被子、一辆摩托车、一辆旧的电动三轮车、三台液晶电视机、首饰、面条、几把旧的匕首、一些瓷器、老版的人民币,还有其他的一些零碎东西,其他的其不知道了。他偷油、白酒、茶叶、面条、瓷器、都放在其家北屋最东头那间屋里,屋里除了有一两桶自己榨的花生油是装在50斤装的白桶里外,其他的东西都是他偷来的;首饰、旧的匕首、零碎东西放在其家北屋西间屋的床头底下,床头上的布也是他偷来的,偷来的被子在院子里的墩里和北屋客厅北墙的橱子里放着,旧的电动三轮车是偷来的,摩托车是他偷来的。他怎么偷的自己不知道,就知道他白天不出去偷,每次都是等到晚上才出去偷东西,他几点出去其不知道,他平时基本自己在家的南屋睡觉,其在北屋睡觉。其偷东西有两三年了,他偷来的东西都他自己摆在北屋,偷来的东西也不去卖,平时吃的食用油要是没有,其就给他说,他就去北屋提一桶放到厨房。崔连春平时多少喝点酒,平时喝的酒就是他自己偷来的。崔连春偷没偷过现金其不知道,他没有给过自己现金,也没有给其说过,其也没问过他。其家种了三十多亩地,种粮食、西瓜,喂了一头牛,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了。其家有一辆拖拉机,有一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家里的拖拉机头是大约四五年前崔连春在临邑买的,花了多少钱其不清楚;轿车是两三年前崔连春在禹城买的,花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其家的现金都在北屋客厅北边橱子里放着,都放在一起了,具体多少其不知道,是2017年卖树卖的,卖了29000元,平时花了一些,其不知道花了多少,其家其他地方也没有现金。其家在银行也没有存款。其家里平时的花销都是崔连春说了算,买什么也不和其商量。其只用过他偷来的油,酒、茶叶、面条都是崔连春自己用。家里的旧版人民币和外币都不是自家的。并证实崔连春偷东西的事情崔某不知道。
(2)证人崔某于2018年1月16日、31日所作证言,称其平时没事的时候,不在家,也不知道其父亲干什么去,其平时在青岛打工,在饭店干服务员,常年不在家,一般都是在每年的5月份过麦、9月份过秋回来,帮着家里收粮食,干点农活。再就是过年的时候回来,有时候过年也不回来,其每次回家都只待3、4天左右。其称父亲最近这几年一直在家种地,农忙的时候都是早上7点多钟起床,然后下地干活,晚上就在家睡觉,就在其家北屋最西边那间屋睡觉。其父亲爱喝酒,爱抽烟,爱喝茶,一天三顿都会喝酒,早上一般喝2、3两白酒,中午一般喝半斤白酒,晚上也喝2、3两白酒。其家里的轿车大约是在2013年在禹城买的,轿车是江淮和悦牌的,车牌号是XXXXX,当时买的时候花了7万多元钱,其父亲拿的钱;其家的拖拉机头是在6、7年前买的,是为了耕地用,当时买这个拖拉机头花了大约5万多元钱,其家里的摩托车是买的,大约十几年前了,其父亲在平原张士府买的,开坏了之后当废铁卖了,卖了200元左右,之后再也没有买过摩托车。其家其他的物品不清楚。其没去过自家北屋最东侧的房间看过,其在家一般呆的时间比较短,忙完了家里的活就走,也没有时间去那个屋子里看,再就是那间屋子锁着门,钥匙其父亲拿着呢,其父亲不让其去。在其家里搜出来的三个电视机,其中那个小的海信是其家自己买的,箱子里那个电视不是其家的,外边还有大点的其父亲说是买的,但是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2、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一份,证实部分被盗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289元。附:鉴定聘请书一份,价格意见通知书一份。
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规格
购买日期
基准日
认定价格(元)
备注
1
黄金项链
1条
6.4克
2016-01-07
2017-11
2163
已灭失千足金
2
黄金项链
1枚
5.04克
2016-01-07
2017-11
1703
已灭失千足金
3
黄金手链
1条
9.9克
2016-01-07
2017-11
3346
已灭失千足金
4
黄金吊坠(金佛)
1枚
4.1克
2013-01
2015-12
1266
足金
5
银手镯
1副
30.45克
2015-11
243
千足银
6
银手镯
1副
24.77克
2012
2015-11
198
千足银
7
银手镯
1副
25.41克
2013
2017-03
254
千足银
8
古贝春(八运)
4瓶
浓香型38°
2014-01
2017-01
200
全新未拆封
9
景阳春(珍品绵柔)
6瓶
浓香型38°
2014-05
2017-01
198
全新未拆封
10
泸州五年窖
6瓶
浓香型38°
2014-07
2017-02
150
全新未拆封
11
泸州喜庆9
1瓶
浓香型38°
2015
2017-02
28
全新未拆封
12
洋河青瓷大曲绵柔5
2瓶
浓香型38°
2015
2017-02
34
全新未拆封
13
景阳春龙凤吉祥
4瓶
浓香型38°
2013-07
2017-02
100
全新未拆封
14
泸州老窖世家6
5瓶
浓香型42°
2015-11
2017-11
115
全新未拆封
15
泸州老窖2015版U窖
6瓶
浓香型38°
2015-10
2017-11
180
全新未拆封
16
禹王亭鼎城喜庆
6瓶
浓香型38°
2013-09
2017-11
150
全新未拆封
17
今缘春特曲SOD四星
6瓶
浓香型38°
2017-01
2017-11
240
全新未拆封
18
禹王亭2011尚品
1瓶
浓香型38°
2014
2015-11
31
全新未拆封
19
古贝春2000
2瓶
浓香型38°
2014
2015-12
120
全新未拆封
20
天下五谷
1桶
5L
2016-01
2017-11
43
全新未拆封
21
金龙鱼调和油
1桶
5L
2016-01
2017-01
60
全新未拆封
22
禹王
2桶
5L
2012-12
2017-04
50
全新未拆封
23
金龙鱼大豆油
1桶
5L
2014-10
2017-04
42
全新未拆封
24
鲁花牌5S压榨一级花生油
1桶
5L
2016-01
2017-04
139
全新未拆封
25
金龙鱼非转基因大豆油
1桶
5L
2016-07
2017-11
42
全新未拆封
26
西王牌非转基因玉米胚芽油
1桶
5L
2016-08
2017-03
65
全新未拆封
27
长寿花玉米油
1桶
5L
2015-05
2017-11
79
全新未拆封
28
口福牌大豆油
1桶
5L
2016-03
2017-12
50
全新未拆封
合计
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捌拾玖元整(11289)
3、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崔连春的身份信息情况。
(2)搜查笔录两份及扣押清单9份,分别为:1.扣押清单2份,证明在崔连春家扣押物品情况:①被子(一宗);酒(一宗);茶壶(一宗);电风扇(一个);②首饰(一宗,西数第一间北屋);文玩(一宗,西数第一间北屋);首饰(一宗,西数第一间北屋);茶叶(一宗,西数第一间北屋);首饰(一宗,西数第一间北屋);酒(一宗,西数第一间北屋);油(一宗,西数第一间北屋);鞋(一双,南屋);撬棍(一个,南屋);钳子(一个,南屋)。
2.扣押清单7份,证明在崔连春家扣押物品情况:①鞋(肆双);工具(五个,钳子一个,扳子四个);折叠刀(一把);撬棍(一个);②油(22桶,天下五谷);油(3桶,长寿花);油(2桶,美食客);油(24桶,金龙鱼);油(25桶,口福);油(2桶,沙土地);油(3桶,鲁花);油(3桶,胡姬花);油(1桶,龙大);油(1桶,喜燕);油(5桶,美食客);油(2桶,禹王);油(1桶,西王);③相机(一部,三星ST6S);存单(一张,邮政存单,10000元,刘守松);首饰(金佛,银色手镯,项链);手机(两个,白色老年手机,蓝色OPPO牌);手表;电子称(一个);纪念章;剑(一把);茶壶(一个);④酒:6瓶军马牌,25瓶古贝春,2瓶赖茅,33瓶洋河,41瓶泸州,17瓶景阳春,1瓶真卿酒,8瓶衡水老板干,19瓶禹王亭,1瓶华佳特,8瓶禹华龙,2瓶朗酒,7瓶金缘春,4瓶扳倒井;⑤1瓶牛栏山,6瓶领三杯,6瓶金御坛,6瓶关东情,4瓶口子酒,1瓶原富,1瓶国酱,6瓶金龙口,2瓶又一村,2瓶景阳冈,2瓶小红星,2瓶五粮原液,5瓶小角楼,2瓶老德州;⑥2瓶黑土地,3瓶金铺子,3瓶金贵特曲,3瓶皇家井,1瓶五岳独尊,5瓶清照园,1瓶杏花村,2瓶口子坊,1瓶金贵王,1瓶老字号,1瓶毫州专供,1瓶金口子,1瓶二锅头,1瓶贝州春;⑦1瓶石油人,8瓶洛北春,3瓶浏阳河,15瓶店小二,2瓶景芝,1瓶藏秘,1瓶特酿皖酒,14瓶大禹五千年,2瓶天下第一井,2瓶古井,7瓶全兴,19瓶杜康,9瓶兰陵,4瓶西凤。
3.扣押清单31份,证明在崔连春家扣押物品情况: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纪念本
壹本
XXX像章收藏与鉴赏
2
医疗书
壹本
孟氏中药、拔罐疗法
3
书籍
壹本
孙子兵法,内含红色一元纸币1张
4
书籍
壹本
霞光普照
6
书籍
壹本
命律预言
8
书籍
壹本
掌纹诊病使用图谱
9
书籍
壹本
XXX选集
10
词典
壹本
新华词典
11
书籍
壹本
家常菜
12
书籍
壹本
中国银币图鉴
13
书籍
壹本
麻衣神相
14
书籍
壹本
中国银币目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书籍
壹本
本草纲目
2
书籍
壹本
母慈子孝
3
集邮册
壹本
建联
4

一枚
怀表、带铁链、白色表盘
5
铜钱
159个
外圆内方、金属质,白色塑料袋装
6
书籍
壹本
五福临门
7
串子
壹串
枣红色、白色线
8
双鱼佩
壹个
黑色白色各壹个、白色透明盒装
9
血压计
壹个
鱼跃医疗
10
纪念章
壹个
济南军区对越自卫反击战
11
匕首
五把
15cm长左右,带刀鞘
12
现金
一盒
五角纸币,白色透明盒装
13
纪念章
壹个
优秀士兵证章
14
车钥匙
壹把
马自达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手机
一部
翻盖、SHRAP、白色、IMEI:358407020177007
2
手机
一部
摩托罗拉、翻盖、V170,355087008521104
3
手机
一部
蓝色、键盘、NEC355938001078379
4
手机
一部
黑色、中兴、864476000293230
5
手机
一部
黑色、中兴、A00000BF4CBCE
6
手机
一部
诺基亚X2、黑色、354842049052092
7
手机
一部
诺基亚1116、黑色键盘、358662013989152
8
手机
一部
诺基亚3108、黑色、键盘、355696002648224
9
手机
一部
联想I300,862344008080912
10
手机
一部
Newcall I6,黄色、861466101239706
11
手机
一部
老年机SM007、352326023473304
12
手机
一部
翻盖BIRD、白色、S3220、350974100204785
13
手机
一部
TELSDA、蓝色、触屏、868123000024423
14
手机
一部
诺基亚N72、黑色键盘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手机
一部
诺基亚C7、键盘、353700801774876
2
手机
一部
酷派7298A、白色、863155021949043
3
手机
一部
酷派定制版、白色、866994000210852
4
手机
一部
OUKI老年机、红色、863918004855796
5
手机
一部
CIDS翻盖、粉色、864950000389396
6
手机
一部
Gospell、红色、352718020900180
7
手机
一部
Newish、老年机
8
指南针
壹个
精密倾斜仪、黄色
9
手镯
壹个
石质、墨绿色与白色相间
10
手镯
壹个
红色、扁平、无花纹、直径8CM
11
纪念卡
一盒
黄色、XXX纪念卡、11张
12
戒指
壹个
白色,上面镶有椭圆形黑色装饰物
13
摆饰
壹个
铜黄色、方形、麒麟
14
耳钉
壹对
白色(生锈),上镶有白色透明饰品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佛珠
壹串
19颗、珠子上刻有佛图案
2
戒指
壹个
白色、直径2cm、上刻有斜形花纹
3
手镯
壹个
墨绿色,直径7cm、石质
4
项链
壹个
白色、有白色蝴蝶结形吊坠
5
纪念币
壹个
白色、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血站
6
秒表
壹个
钻石秒表厂、白色
7
佛珠
壹串
木质,紫檀色、108颗
8
老锁
壹个
WB、铜色、长12cm
9
耳坠
一对
白色、直径1cm、透明
10
烟灰缸
壹个
黄色,直径9cm、石质
11
手镯
壹个
黄色、直径7cm、石质、无花纹
12
手镯
壹个
红褐色、石质、无花纹,直径8cm
13
吊坠
壹个
红线、观音吊坠,长2.5cm
14
饰品
壹个
粉红色、鸡蛋状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手串
壹串
玻璃、绿色透明玻璃珠、15颗
2
硬币
8个
铜色,直径4cm,上有袁世凯头像
3
手表
一个
电子表、红色
4
手表
壹个
电子表、黑色表带、蓝色表盘
5
吊坠
壹个
褐色线、红褐色貔貅吊坠
6
酒盅
壹个
铜色酒盅,高7cm
7
手串
壹串
11颗、紫檀色,褐色绳
8
刀币
壹个
长17.5cm,刻有四个古字
9
手表
壹个
女士手表、黄色表链、白色表盘、CITIZEN
10
项链
壹个
白色链条,蓝色透明吊坠
11
耳坠
一对
GNW、白色,下面有两个黄豆大小白色坠
12
饰品
一袋
金黄色水滴状饰品
13
项链
壹条
白色条状,无吊坠、每节1cm
14
手链
壹条
海星状饰品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饰品
壹袋
白色透明颗粒、立顺商社
2
链条
三条
黄色、无吊坠
3
手串
壹串
黄色、15颗、刻有佛字
4
手表
壹个
电子表、黑色表带
5
手表
壹个
黄色表带,表带已掉一半
6
手镯
壹个
乳白色、石质、不透明、直径8cm
7
手镯
叁个
黄色,活口、刻有树叶状图案
8
戒指
壹个
白色、上面刻有發字
9
戒指
壹个
黄色、无花纹、直径2cm
10
戒指
壹个
黄色、背面刻有“Ⅲ”
11
戒指
壹个
活口、白色、镶有蓝色饰品
12
戒指
壹个
黄色、直径2cm,上有五伴花饰品
13
戒指
壹个
黄色、直径2cm,有三个尖状饰品
14
花瓶
壹个
高10cm、宽5cm、金属质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纪念币
叁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
2
戒指
壹个
活口、绿色水果状饰品
3
手镯
壹个
外面白色、背面黄色
4
项链
壹个
金黄色链条、骆驼状吊坠
5
手串
壹个
蓝色塑料透明珠子
6
手串
壹个
白色塑料透明珠子
7
链条
壹条
白色、无吊坠
8
手镯
壹个
黄色、金属质
9
戒指
壹个
直径2cm,中间有红色点缀饰品
10
项链
壹条
白色透明塑料珠子
11
项链
贰条
白色珠子、颗粒状
12
项链
壹条
金黄色、已部分掉色、无吊坠
13
耳坠
一对
直径1cm,灰色、有树叶状图案
14
项链
壹条
黄色链条、有红色饰品吊坠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饰品
壹串
贝壳饰品、白色
2
手镯
壹个
黄色、条状,上面镶有红色和蓝色点状饰品
3
纪念币
壹个
出生纪念币、2012年10月19日出生
4
纪念币
贰个
黄色、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
5
纪念币
壹个
结婚纪念币
6
链条
壹串
黄色链条、无吊坠
7
项链
壹串
白色节状链条、有黑色方形吊坠
8
项链
壹串
枣红色透明珠子,下面有五颗大珠子
9
项链
壹条
红绳、十字架饰品,镶有11颗白色点状饰品
10
项链
壹条
白色链条、白色十字架饰品
11
戒指
壹个
黄色,直径2.5cm,上镶有4颗红色饰品
12
平安扣
壹个
红色,挂有七个铜钱状饰品,刻有“雍正通宝”
13
纪念章
壹个
新疆维稳行动纪念章2009年
14
项链
壹条
黄色链条,有蓝色十字状吊坠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戒指
壹个
枣红色透明,光滑,无图案
2
手镯
壹个
乳白色石质、有三块黄色图案
3
项链
贰条
白色圆珠
4
手链
贰条
白色圆珠、有三颗绿色圆珠
5
手表
壹个
白色、表链已断、刻有中国上海字样
6
纪念币
壹个
黄色结婚纪念币,刻有龙的形状
7
吊坠
壹条
红绳,绿色石质、麒麟图案
8
耳钉
壹个
黄色,有白色钻石状饰品
9
手镯
贰对
黄色,活口,条状、有红色点状饰品
10
手串
壹条
绿色白色相间的玻璃球
11
项链
壹条
黄色、“love”字样吊坠
12
项链
壹条
黄色链条、红色水滴状吊坠
13
耳钉
壹对
黑色钻石状
14
手镯
壹个
白色、不透明、有绿色图案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项链
壹条
白色珍珠状
2
项链
壹条
黄色链条,下有蝴蝶状吊坠
3
手镯
壹条
乳白色、有两个黄色图案,已碎成两半
4
牌九
壹套
蓝色包装、广东顺德麻将场
5
书籍
壹本
XXX选集
6
手串
贰个
枣红色珠子,12颗
7
耳坠
壹对
黄色、条状吊坠,长3cm
8
饰品
壹个
绿色,观音
9
耳坠
壹对
花瓣状饰品、每个有13个花瓣
10
饰品
壹个
绿色、圆板、直径3.5cm
11
手串
壹个
透明塑料、15颗
12
吊坠
壹个
绿色透明吊坠,刻有凤凰图案
13
耳坠
壹对
黄色树叶状,有白色透明珠子
14
戒指
壹个
白色、上有蓝色珠子状饰品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戒指
壹个
白色,直径2cm,中间有白色塑料
2
耳线
壹对
黄色,长7cm
3
饰品
壹个
龙形,长10cm
4
纸币
一张
中国联合华北银行,拾圆
5
吊坠
壹个
黑线,枣红色貔貅吊坠
6
手串
壹个
15颗珠子,刻有佛像和佛字
7
手镯
壹个
乳白色、不透明、已碎
8
手串
壹个
绿色透明珠子13颗,有一个貔貅饰品
9
吊坠
壹个
红褐色透明雨滴状饰品,长3cm
10
饰品
壹个
黄色花瓶状,长2.5cm
11
耳坠
壹对
白色吊坠,有绿色塑料珠子饰品
12
耳坠
壹个
黄色,有五条黄色链条
13
耳坠
壹对
黄色,有三个五瓣的花形饰品
14
耳坠
壹对
白色,有四片白色贴片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耳钉
壹对
白色蝴蝶结状
2
耳坠
壹对
蓝色眼睛状
3
项链
壹条
黄色,无吊坠,已退色
4
耳坠
壹个
黄色条状,长4cm,下有白色钻石状饰品
5
吊坠
壹个
刻有爱情二字
6
耳坠
壹对
黄色,镶有白色和红色钻石状饰品
7
吊坠
壹个
黄色香蕉状
8
饰品
壹个
花形、六瓣、粉色
9
项链
壹条
黄色节状、无饰品
10
戒指
壹个
活口,黄色,有红色方形饰品
11
戒指
壹个
白色,镶有白色雨滴状饰品
12
项链
壹条
黄色链条,无饰品
13
戒指
壹个
白色、上镶有白色钻石状饰品
14
戒指
壹个
黄色,上有饰品凹槽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戒指
壹个
黄色,刻有888字样
2
耳坠
壹个
乳白色领结饰品
3
耳坠
壹个
黑色花瓣,镶有钻石状饰品
4
耳坠
壹个
白色蝴蝶状饰品
5
耳坠
壹个
黑色雨滴状饰品
6
耳坠
壹对
金黄色、有白色圆珠吊坠
7
项链
壹条
黄色链条、金属质、无吊坠
8
项链
壹条
粉色透明颗粒链条,无吊坠
9
纪念币
玖个
第十一届亚运会纪念币
10
纪念币
壹个
从事电信工作三十年纪念币
11
纪念币
壹个
北京朝阳区残奥会纪念币
12
银元
拾贰个
铜黄色,有袁世凯头像
13
手串
壹个
黑色透明珠子,有貔貅饰品
14
吊坠
壹个
红绳、乳白色观音吊坠、长3cm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手串
壹个
六个红色雨滴状饰品
2
吊坠
壹个
红绳,塑料透明雨滴状、里面镶有金黄色小马
3
耳环
壹对
土黄色,活口,无图案
4
手表
壹枚
白色、表盘带有法拉利字样,不走字
5
手表
壹枚
表带黑色、表盘白色、上下两个表盘
6
手表
壹枚
黄色,表盘刻有“WOKE”
7
手镯
壹个
乳白色,有绿色花纹
8
手镯
壹个
墨绿色,直径7cm,有白色环纹
9
手机
壹部
联想,触屏,861113024461245
10
手机
壹部
诺基亚1100,018000004085131,键盘
11
手机
壹部
黄色键盘VEVA,352324030132037
12
手表
壹枚
白色、威时莱牌,沾有胶带
13
手表
壹枚
黑色表带、表盘,表针已掉
14
手表
壹枚
白色,表盘刻有“FIYTA”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手镯
壹个
绿色与白色相间花纹,直径8cm
2
手镯
壹个
灰色,直径7cm,活口,宽2.5cm,金属制
3
手镯
壹个
灰色,直径6.5cm,宽1cm,活口,金属制,有树叶图案
4
纪念币
壹个
出生纪念币,2008年11月出生
5
手表
壹枚
白色,黑色表盘,刻有“RADO”
6
手表
壹枚
红色表带,白色表盘,刻有“chaxigo”
7
手表
壹枚
白色表链,粉红色表盘,
8
手表
壹枚
白色表链,黑色表盘,刻有“BAGET”
9
手表
壹枚
女士,白色表链,刻有“PRONTO”
10
手表
壹枚
黑色,刻有“QUARTZ”
11
吊坠
壹个
塑料透明,内镶有黄色弥勒佛
12
手机
壹部
黑色键盘,HOSIN
13
手机
壹部
红色,键盘,背面刻有“福”字
14
手机
壹部
黑色,键盘,背面有“军工电霸”,老年机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平安扣
壹个
红绳、绿色,直径5cm
2
手镯
壹对
壹个白色壹个黄色,金属质
3
手镯
壹个
白色,活口,直径7cm,金属质
4

贰个
有绿色花纹
5
项链
五条
白色珠子,无吊坠
6
项链
壹条
白色珠子,有一颗枣红色珠子
7
项链
壹条
白色珠子,有四颗绿色珠子,一颗枣红色珠子
8
手机
壹部
黑色,键盘,OUKI,866228000180737
9
手机
壹部
白色,翻盖,TCL,
10
手机
壹部
黄色SOS手机,865815001402937
11
手镯
壹个
墨绿色,直径8cm,扁平状,石质
12
手镯
壹个
枣红色,有黑色花纹,直径7.5cm,石质
13
手镯
壹个
绿色白色相间,直径6.5cm,石质
14
烟锅
陆个
金属制,灰色,长分别为13cm、7cm、3cm、3cm、3cm、3cm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项链
壹条
白色链条,有树叶状吊坠,镶有5颗红色塑料饰品
2
项链
壹条
黄色链条,无吊坠
3
手串
壹条
枣红色珠子,石质,14颗,刻有菩萨图案
4
纪念章
贰个
北京铁路局纪念章
5
耳钉
壹对
白色,上镶有5颗钻石状饰品
6
怀表
一个
白色铁链,绿色表盘,写“纪念XXX”
7
酒盅
壹个
金属制,高4.5cm,铜色
8
护身玉
壹个
绿色,黄绳,刻有“麒麟护身玉”
9
吊坠
壹个
红绳,白绿色相间,刻有牛图案
10
吊坠
壹个
红绳,黑色白菜吊坠
11
戒指
壹个
金属制,上面镶有红色颗粒饰品
12
刮痧板
壹个
绿色,长8cm,刻有quanxi
13
手镯
壹个
黄色,金属制,刻有“福”
14
手镯
壹个
金属黄色,刻有龙图案,活口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项链
壹条
黄色金属链条,无吊坠
2
项链
壹条
白色金属链条,蓝色十字架吊坠
3
项链
壹条
白色金属链条,有红色珠子,白色平板吊坠
4
吊坠
壹个
弥勒佛吊坠,头是白色、身子是绿色
5
吊坠
壹个
观音菩萨,红绳,白色吊坠
6
吊住
壹个
红绳,石质、绿色
7
簪子
壹个
黄色,金属制,长17cm
8

壹个
金属制、绿色,直径11cm
9
戒指
壹个
金属制,直径2cm,背面刻有“xdy”
10
耳环
壹个
金黄色,活口,有树叶状花纹
11
耳环
壹个
金黄色,两个心形
12
耳环
壹对
网兜状、金黄色
13
耳环
壹对
金黄色,开口,背面刻有“通海”
14
耳环
壹个
金黄色,开口,草形花纹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项链
壹个
白色,段状链条,刻有“M”
2

壹个
刻有“天下母仪”
3

壹个
刻有“永定乾坤”
4
项链
壹个
绿色珠子链条,吊坠是绿色观音
5
如意
壹个
绿色,长8.5cm
6
项链
壹个
黑色珠子链条,黄色圆饼状平安扣吊坠
7
戒指
壹个
金黄色,镶有15颗红色、三个白色钻石装饰品
8
吊坠
壹个
红绳、绿色平板,刻有财神
9
项链
壹个
黑色珠子链条,圆形吊坠,写有泰山留念
10
项链
壹个
黑绳,灰色观音吊坠
11
吊坠
壹对
红绳、绿色弥勒佛吊坠
12
项链
壹个
红绳、6个白色珠子,透明塑料,内镶有黄色饰品,刻有“平安”
13
戒指
壹个
白色,镶有白色钻形饰品
14
戒指
壹个
黄色,已掉色,刻有凸形字样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戒指
五个
黄色,上有四方花形
2
戒指
壹个
黄色,上有蝴蝶结状装饰
3
戒指
壹个
白色,镶有白色钻石状饰品
4
戒指
壹个
黄色,镶有两个羊
5
耳环
壹个
黄色,金属片,上刻有树叶状形状
6
酒盅
壹个
直径5cm,瓷质。内画有人形
7
茶碗
壹个
白色,瓷状,直径6cm
8
项链
壹个
绿色珠子链条,绿色弥勒佛吊坠
9
手链
壹个
绿绳、8颗珠子,白色貔貅
10
吊坠
壹个
黄色绳子、白色观音吊坠,有绿色花纹
11
吊坠
壹个
红绳,黄色关公吊坠
12
手链
壹个
黑色绳子,串有黑色珠子
13
饰品
壹个
红色心形,长4cm
14
饰品
壹个
圆饼状,直径4cm,画有兔子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饰品
壹个
绿色,长3cm,中间串有一根金属
2
饰品
壹个
长3cm,白绿相间,花瓶状
3
饰品
壹个
长5cm,白色,刻有寿仙
4
饰品
壹个
黄白相间,石质,貔貅
5
戒指
壹个
白色,内刻有S92514
6
戒指
壹个
金属黄色,方形内刻有花花公子图样
7
夹子
壹个
黄色,头发夹子,镶有两个红色心形
8
吊坠
壹个
黄色,长2.5cm,弥勒佛
9
吊坠
壹个
红色,透明。长2.5cm,观音菩萨
10
验钞机
壹个
白色,验钞机
11
吊坠
壹个
黄色绳子,长5cm,黄色金刚杵
12
吊坠
壹个
黑色珠子链条,圆饼吊坠,写有“千佛山”
13
吊坠
壹个
灰色绳子,绿色透明弥勒佛吊坠,长2.5cm
14
吊坠
壹个
红绳绳子,绿色圆柱状饰品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吊坠
壹个
红绳,长2cm,白色石质弥勒佛
2
吊坠
壹个
红绳,长3cm,树叶状吊坠,绿色
3
吊坠
壹个
红绳,长2.5cm,透明石质弥勒佛
4
项链
壹条
黄色,条状链条,已断三节
5
项链
壹个
黄色链条,红色圆饼吊坠,直径4.5cm
6
吊坠
壹个
红绳,平安锁,刻有“好宝贝”
7
佛珠
壹个
19颗,黑色珠子,每颗直径2.5cm
8
吊坠
壹个
红绳,黑色耶稣十字架吊坠
9
手串
壹个
黄色珠子,12颗
10

壹个
刻有“蒙刀”,有刀鞘
11
项链
壹个
红绳珠子,108颗
12
项链
壹个
串有白色钻石状透明饰品
13
链子
壹条
黄色链子
14
镜子
壹个
白色,两扇,刻有“LOVE”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手串
壹个
石头和圆网状相间
2
项链
壹个
黄色链条,紫色透明吊坠
3
手串
壹个
黄色圆柱状,11颗
4
手串
壹个
乳白色珠子,12颗
5
手串
壹个
绿色椭圆形珠子,9颗
6
手串
壹个
黄色透明珠子,14颗
7
手串
壹个
黄黑相间珠子,14颗
8
手串
壹个
红绳,串有壹个核桃
9
项链
壹个
白色珠子,中间有一颗红色珠子
10
链条
一袋
圆形链条的链子
11
项链
壹条
金属链条,壹个紫色透明雨滴状吊坠
12
饰品
一袋
河蚌腚3个,黄色链条壹条,金黄色吊坠4个
13
戒指
壹个
黄色,正面刻有条状花纹
14
核桃
三个
手玩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硬币
20个
直径4cm,写有“壹元”,红色铁盒装
2
戒指
壹个
白色,上面镶有钻石状饰品
3
吊坠
壹个
红绳,白绿色相间平安扣,直径2.5cm
4
吊住
壹个
红绳,白色透明弥勒佛,长3.5cm
5
吊坠
壹个
金属质,刻有关公,长3.5cm
6
相册
壹本
黄色,画有圆形表,内装有黄色一分纸质人民币17张,红色一元纸质人民币6张,绿色2分纸质人民币1张,一角红色纸质人民币一张(1962年),红色纸质山东省粮票壹市两3张,红色纸质山东省粮票壹市斤4张,山东省粮票半市斤一张,山东省粮票伍市斤2张,中国银行外汇币壹角,纸质外币15张(AF712734、2006464、0212739、0070042、88S666890、8581072、5434298、8061569、2605406、8493255、6851643、0460923、07782692、85899959、37416574)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硬币
69个
金属圆形硬币(塑料袋装)
2
戒指
壹个
白色,宽1cm,刻有“love”
3
怀表
壹个
红色皮,白色表
4
烟锅
贰个
金属质,长5cm
5
纪念币
壹个
十八岁成人纪念
6
党章
贰个
红色党章
7
吊坠
壹个
元宝状,刻有99.99
8
纪念章
一盒
圆形,XXX纪念章
9
吊坠
壹个
红绳,白色透明塑料质吊坠,四方形
10
手串
壹个
红绳,红绳透明貔貅,绳已断
11
戒指
壹个
白色,金属质,镶有钻石状饰品
12
戒指
壹个
黄白色相间金属质,镶有钻石状饰品
13
饰品
壹个
绿色透明,下边有断痕
14
吊坠
壹个
黄色,金属质吊坠,刻有人形雕像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工具
壹个
金属质,提鞋工具,长15cm
2
工具
壹个
角质,提鞋工具,长13cm
3
珍藏册
壹本
精品典藏珍藏册,内含铜钱两枚;一元纸币一张,壹角纸币、2角纸币、5角纸币各一张;越南币一张;缅甸币一张;白俄罗斯纸币一张;柬埔寨纸币一张;蒙古纸币一张;吉尔吉斯斯坦纸币一张;邮票6张;粮票12张;连体邮票6张;1分硬币8枚’
4
手镯
壹个
金属制,锁扣,活口
5
手镯
壹个
黄色,金属制,开口,刻有长命百岁
6
手镯
贰个
金属制,白色,开口,内部刻有“纹银”
7
手镯
壹个
白色,金属制,正面刻有福字
8
书籍
壹本
钱币文化,内夹有(107张纸质粮票、1分黄色纸币31张、1960年一元纸币2张、1962年2角纸币3张、1953年2分纸币一张)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书籍
壹本
XXX传,内含有23张1分纸币,1960年1元纸币5张、1962年1角纸币13张,1962年2角纸币3张,1972年5角纸币2张,绿色2分纸币2张、绿色5分纸币2张
2
书籍
壹本
快速养鸡,内夹有1990年黑色100元纸币4张;1990年黄色50元纸币3张;1980年黑色10元纸币2张;1965年10元纸币1张;1980年5元纸币1张;1996年1元纸币3张,1990年2元纸币1张,5角纸币一张,2角纸币一张,1962年2角纸币2张;1962年1角纸币1张,绿色二分纸币2张;黄色一分纸币11张;粮票40张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书籍
壹本
取名不求人。内含1996年一元纸币3张,粮票99张,绿色2分纸币1张,黄色一分纸币2张
2
笔记本
壹本
黑色笔记本,内含1990年100元纸币2张;外币6张,粮票5张,黄色一分纸币21张,绿色2分纸币1张;1962年2角纸币一张
3
书籍
壹本
考驾照书籍,内含外币1元一张;1980年5元纸币3张;1960年5元纸币1张;1990年2元纸币1张;1996年1元纸币6张,粮票33张;黄色1分纸币3张,绿色2分纸币1张;1962年2角纸币1张;1972年5角纸币1张;1962年1角纸币1张;1953年5分纸币一张。
4
书籍
壹本
神医妙方,内含中国联合银行100元纸币2张,中央银行10元纸币3张,中央银行5元1张;1989年10元2张;交通银行10元1张;1982年1元3张;1989年公债20元1张,1分纸币41张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壹本
红皮笔记本,内含粮票28张
2
书籍
壹本
新编西瓜
3
集邮册
壹本
绿皮集邮册,内含邮票123张
4
书籍
壹本
古玩收藏知识大全,内含1965年10元纸币9张;红色1元纸币5张;黄色一分纸币82张;绿色2分纸币1张,粮票12张
5
书籍
壹本
河南省集邮公司
6
集邮册
壹本
绿皮集邮册,内含中央银行一万元纸币一张。
7
集邮册
壹本
白色,内含248张邮票,1960年1元纸币一张;1980年2角纸币1张;1980年1角纸币1张;1962年2角纸币1张;黄色1分纸币3张;1953年5分纸币1张,1962年1角纸币1张
8
书籍
壹本
住宅风水看吉凶,内含1980年10元纸币一张,1980年5元纸币1张、1990年2元纸币1张;1960年1元纸币1张;1962年1角纸币1张;1953年5分纸币4张;绿色2分纸币5张;黄色一分纸币9张;粮票22张
.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书籍
壹本
红皮书,内含红色一元纸币2张,绿色5分纸币2张;黄色1分纸币16张,粮票11张。
2

壹把
刀具,长50cm,带刀鞘
3
硬币
96个
直径4cm,硬币,白色金属盒放
4
金属块
13块
12个元宝状金属块,一块佛像金属块
5
茶具
壹盒
木质盒,壹个茶壶,6个茶碗,黑色
6
茶具
壹盒
台湾陶瓷,红色,两个茶壶,6个茶碗
7
铜钱
一袋
迷彩带装,外圆内方铜钱98枚、圆形硬币40枚,黄色开口手镯壹对,XXX纪念章壹个、金属鱼壹个、福字方形金属牌壹个,金属戒指壹枚
8
卷尺
三个
红色,卷尺
持有人:崔连春办案人:窦光星齐家胤
附:扣押照片一宗、扣押视频光盘1张。
对以上扣押物品,被告崔连春质证称这些物品有些是自己的,具体也弄不清了,并称自己家的油是用塑料桶灌的自己榨的花生油,成桶的没有自己的。辩护人质证称对扣押物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实扣押全部由被告盗窃所来。
(3)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8年1月11日,侦查人员通过秘密手段获知被告人崔连春的活动轨迹,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崔连春在山东省禹城市辛店镇沙河辛村其家中抓获,到案过程中其始终予以配合,没有自杀、自残、抗拒、逃跑等行为。
(4)禹城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1份,证实被告人崔连春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的事实。
(5)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2份,证实①扣押被告人的赃物(被子、茶壶、电风扇、首饰、文玩、茶叶、相机、存单、手机、手表、电子称、纪念章、剑),因被害人提供不出购买物品的日期、购买发票等东西,禹城市物价局无法做物价鉴定;②被告人崔连春盗窃的油、酒、烟、米、面、肉等物品,没有销赃情况,均用于自家生活自用。
(6)发还清单8份,证实侦查机关退还刘某君(刘某星父亲)电锅一个(韩式多功能电热锅)、镯子一个(红色);退还崔某飞(卢某生侄子)纪念章一个(正面“老山地区防御作战胜利纪念”,反面“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一九八六年六月制”);退还李某珍(卢某平的姐姐)电子称壹个(鑫源牌),大豆油壹桶(天下五谷牌);退还刘某新(刘长城之子)红色刻有“桃木宝剑”的剑一把;退还李某合(崔某杰外甥)银手镯一个,手表一块,白酒肆瓶;退还杨某燕(张某忠女婿)金佛一个,银手镯一个。
(7)情况说明1份,证明侦查机关到多家超市走访询问,因为被告人崔连春家扣押的酒都是多年前售卖,无法出具价格证明。
(8)禹城市解放路交通经营部出具的价格表一份,证实部分涉案物品的价值。
品牌
子品牌
香型
数量
单价元
洋河
大曲
浓香型38°
2
55
大禹五千年
三年窖藏
浓香型38°
2
20
38°
12
20
禹王亭
三星级
浓香型38°
1
18
大禹龙神五星级
浓香型38°
1
40
三星级
浓香型38°
2
18
2011尚品
浓香型38°
2
25
金樽2011
浓香型38°
2
25
又一村
鸿运
38°
1
30
御贡
浓香型38°
1
30
景阳春
小老虎
浓香型38°
1
45
牛栏山
百年
浓香型42°
1
50
景芝
一品景芝淡雅
38°
1
50
赖茅
1982酱香型
53°
1
50
大禹龙神
华佳特
浓香型3°
1
40
对该证据被告人质证称无异议,辩护人质证称该价格表只能说明这个商店对外卖的价格,并不能证明其他商店对该产品价格的认定。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崔连春于2018年1月12日、13日、25日、26日、2018年2月12日所作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大概是在最近这两三年开始,晚上天黑了之后10点多走着出门,随便在附近村子里找家里没人的户家,翻墙入院或者撬锁入院盗窃,进了家里之后其就找家里面油、酒、茶叶、面条、肉馅、首饰、现金、被子、毛主席画像或者塑像、液晶电视、茶壶等物品偷,偷完了其自己带回家里,回到家里大概就是凌晨5、6点左右了。去过多少个村、多少个户家偷过东西其记不清楚了。除了过秋过麦,农闲的时候,其隔上两三天或者三四天就出去偷一次,都是晚上去偷东西的,①记得去过贾庄偷了两整桶油、两瓶白酒、冰箱里的带鱼、两条烟、茶叶;②2017年过完秋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去过孙庄,偷了半袋子面、一桶打开的油、一些茶叶、两箱白酒,还有在小瓷罐子里的一把小分钱,大约有十几元钱;③2017年过完了秋之后一天晚上其到了修庄,在冰箱里偷了一把面条和一点猪肉;④2017年过完秋后的一天晚上21时30分左右去过张拐村,偷了多半桶油、十几斤面;⑤2016年过完秋的一天晚上21时去过平原县李万庄,偷了白酒、一整桶子油、面。总共到多少村和多少村民家中实施过盗窃因为时间太长了,其记不清楚了。其妻子知道其弄的这些东西不是正路来的,她挡过自己,也不让其去偷,但是自己不听她的,其二人也因为这个事打过仗,但是其两个人感情不好,分居住,她管不了自己。其儿子不知道这些事。
有时候在户家里面因为走着过去其饿了,渴了,就在户家找一些吃的或者喝瓶啤酒。其偷的油和酒放到其家北屋最东边的屋里了,烟其自己吸了,肉什么的其自己吃了,首饰什么的其放到北屋东数第二间屋橱子里了,被子在其家院子里的墩里,液晶电视在屋里放着。警察在其家发现的大量成桶的食用油以及白酒、茶壶、家用电器等物品,这些东西都是其这几年晚上出去到别的村子里偷来的。具体都有什么品牌的油或者酒,其自己也不清楚,具体这些从哪里偷来的,因为东西太多,其也记不清楚了。其没有偷相机,其家的相机是其自己买的,在哪买的什么时候买的其记不起来了。其没有偷手机,其家的手机都是自己买的,什么牌子的哪里买的其都记不住了。其没有偷手表,其家里的手表在哪买的什么样的都不清楚。其家的液晶电视有两个偷来的,哪两个是偷来的其记不清了,哪个在哪里买的什么时候什么牌子的其都不知道了。其偷的首饰有手串、珠子项链、金色的项链、银色的项链、佛珠、戒指、银镯子。电子称是怎么来的其沉默不语。家里的摩托车是十年前在张士府买的,花了2450元钱。
其都去过辛店镇的孙庄、贾庄、陈楼、修庄、张拐庄、二甲刘村,平原的匡李村附近的村子,其他的其想不起来了。禹城的这几个都是2017年过完秋之后偷的,平原的这个应该是2016年冬天的事情,以前的想不起来了,禹城的这几个村都辨认过现场了,平原的村其不熟悉,找不到。
5、视听资料
崔连春辨认现场视频资料三份,证实崔连春对实施盗窃的地点的辨认。
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张某贵于2017年1月22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月21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其发现家中被盗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一箱古贝春酒,价值约200元;一箱景阳春酒,约200元;两桶10斤的大豆油(其中一桶是金龙鱼的),价值约100元;两套茶具(不知品名),价值约200元;一台小潜水泵(型号不知),价值约200元;一个不锈钢锅(牌子不知道),价值约200元;一瓶稻花香酒,价值约50元;两瓶金六福酒,价值约100元;两袋玉米种(李玉808),价值约100元;半斤崂山绿茶,价值约100元。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1450元。
2.证人证言
(1)张某亮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证言,证实其听说张某贵家丢失了酒,烟,油、潜水泵、核桃、锅、茶叶。酒有金六福、稻花香,潜水泵是红色的,崂山绿茶。
(2)张某水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证言,证实其听张某贵说没了不少东西,有金六福酒一瓶,值100多元;一箱古贝春酒,值200多元;景阳春酒一箱,值200多元,还有稻花香的酒,几瓶其不知道,还丢了核桃,一包半斤的茶叶,100多元;两桶食用油,每桶十斤。
3.勘验、辨认笔录
(1)勘验笔录一份,证实侦查人员在2017年1月21日对被害人张某贵家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附现场图2张及照片11张。
(2)辨认笔录两份,分别证实:①张某贵辨认被盗的白酒(稻花香)的过程,附:辨认照片10张;②张某贵辨认被盗的金龙鱼食用油、古贝春白酒(八运)及白酒(景阳春,品质、绵柔)的过程,附:辨认照片30张。
4.鉴定意见
(1)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德公物鉴DNA字【2018】0224号鉴定书一份,证实送检的“20170121”禹城市辛店镇小吴张某贵家被盗案,物证明太郎牛奶瓶、吸管上检出人的DNA分型,支持为崔连春所留。
(2)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8、9、23项证实,涉案物品古贝春白酒(八运)4瓶200元、景阳春(珍品绵柔)6瓶198元、金龙大豆油1桶42元,价值经认定合计为440元。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害人的陈述质证称对于其陈述的被盗事实无异议,对于其陈述的被盗物品的数量有异议,理由如下:1.被告人每次都是步行前往,一次带这么多东西不客观;2.证人证言均系传来证据;3.被告人辨认笔录无标记生产日期和购买日期,无法证实其关联性。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
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李某青于2017年2月24日、2018年1月16日两次所作陈述,第一次陈述证实2017年2月24日早上,其发现家中被盗窃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卖玉米的4000元钱、一箱酒(150元一箱)、冰箱里的鸡脯肉,两包鸡排,第二次陈述中称丢了八瓶白酒,是过年走亲戚买的,240元钱一箱买的,泸州系列,红色包装。
2.证人证言
刘某东于2018年1月31日所作证言,证实2017年过完年,过了正月十五,正月二十之前,其收过李某青的粮食,一共10000多元钱,其给的是现金。
3.勘验、辨认笔录
(1)勘验笔录一份,证实侦查人员在2017年2月24日对被害人李某青家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附现场图2张及照片14张。
(2)辨认笔录两份,分别证实:①李某青辨认被盗的白酒(泸州陈酿,红盒),附:辨认照片10张;②李某青辨认被盗的白酒(泸州老窖五千窖酒)的过程。
4.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10项,证实6瓶泸州五千窖价值150元。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盗事实无异议,对被盗物品的数量有异议,理由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两次陈述的被盗物品不一致,应按第一次报案时陈述的物品为准;对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对辨认笔录中辨认质证意见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四、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梅于2017年2月24日、2018年1月16日两次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2月24日早上发现家中被盗窃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两瓶白酒和一瓶打开的白酒,价值100元钱左右;一件女士紫色羽绒服,2013年左右花300元钱定做;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2015年在大李村用两辆旧的另加2700元钱以旧换新,当时该电动车价值3200多元钱,丢失时候价值1000多元钱。
2.勘验、辨认笔录
(1)勘验笔录一份,证实侦查人员在2017年2月24日对被害人刘某梅家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附现场图2张及照片14张。
(2)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刘某梅辨认被盗的洋河牌白酒(青瓷大曲)的过程,附:成瓶白酒照片10张。
3.鉴定意见
(1)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德公物鉴DNA字【2018】0224号鉴定书一份,证实送检的“20170224”禹城市辛店镇寺西李村刘某梅家及李军厚家被盗案,物证刘某梅家北屋西数第三间地面上的斑迹3,检出人的DNA分型,支持为崔连春所留。
(2)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12项,证实洋河青瓷大曲绵柔5(2瓶)价值34元。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没有异议;对勘验笔录无异议、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辨认笔录中辨认质证意见同第一起质证意见。
五、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刘某刚于2017年4月4日、2018年1月17日两次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4月4日其回家发现被盗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四瓶景阳春酒,价值100多元钱;四瓶双沟白酒,价值100多元钱;两桶禹王大豆油,价值八九十元钱;一桶鲁花油价值50元钱左右;一桶金龙鱼的油,价值50元钱左右;两盒茶叶,盒是红色的,价值100多元钱;一个真空扒鸡。总价值500余元。
2.证人证言
(1)刘某荣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刘某刚家被盗了四瓶景阳春白酒,四瓶双沟还有大米,面条,茶叶,食用油。
(2)证人刘某水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刘某刚家被盗三四瓶景阳春酒,四瓶双沟酒,还丢了三四桶油,有鲁花和金龙鱼的,还丢了香油和大米。
3.勘验、辨认笔录
(1)勘验笔录一份,证实侦查人员在2017年4月5日对被害人刘某刚家进行现场勘验情况,附现场图2张及照片7张。
(2)辨认笔录两份,分别证实:①刘某刚辨认景阳春酒(鸿运,蓝盒)、禹王牌大豆油(蓝色标签);②刘某刚辨认被盗的景阳春酒(柔雅,蓝盒)以及金龙鱼牌食用油(大豆油)的过程,附:辨认照片20张;③刘某刚辨认被盗的双沟牌白酒(情相依,红盒)以及鲁花牌食用油(一级花生油)的过程,附:辨认照片各20张。
4.鉴定意见
(1)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德公物鉴DNA字【2018】0224号鉴定书一份,证实送检的“201700405”禹城市辛店镇二甲刘村刘某刚家被盗案,物证帽子上,检出人的DNA分型,支持为崔连春所留。
(2)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13、22、23、24项,证实经鉴定,被盗物品景阳春龙凤吉祥4瓶价值100元、禹王牌大豆油2桶50元、金龙鱼大豆油1桶42元、鲁花牌花生油1桶139元,经鉴定为价值合计为331元。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害人及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辨认笔录中辨认质证意见同第一起质证意见。
六、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马某喜于2017年11月18日、20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1月17日其回到家中发现被盗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四箱白酒(禹王亭白酒一箱价值130元、金缘春白酒一箱价值300元、泸州白酒两箱价值1000元),总价值1430元,6000元现金,三金(一枚金戒指、一条项链、一条手链,都是黄金的,花了大概5000多元钱,一对银手镯和一个长命锁,买的时候花了400元钱);一袋子白面(70斤)、大概10斤左右的白糖、家里的茶叶,一桶食用油(价值50元),一些面条(5斤)、小米(5斤)等吃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当年刚刚换的,当时花了900元钱,用了一年被盗时大概价值400元钱,总共被盗了大概价值约12000元钱左右的东西。
2.证人证言
(1)孙某光于2018年1月16日、31日所作证言,证实马某喜家中被盗的有三四箱白酒,有泸州牌的,红色铁盒的,240多元钱一箱;禹王亭牌的一箱,200多元一箱;金缘春牌的红色酒一箱,多少钱其不知道;还有几瓶景芝酒,60多元钱一瓶;一桶整的金龙鱼的油,50元钱左右一桶;6000元钱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还有100多元钱的硬币;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三金价值6000多元钱,其见了这三金能认出来;其孩子的两个银手镯和长命锁,价值400多元钱;电三轮电瓶,2017年夏季刚换的新电瓶,买的时候价值1000元钱左右,还有茶叶,面,面条,其记不清楚了。
(2)董某倩于2018年1月23日所作证言,与孙某光证言一致。
3.勘验、辨认笔录
(1)勘验笔录一份,证实侦查人员在2017年11月17日对被害人马某喜家进行现场勘验情况,附现场图2张及照片19张。
(2)辨认笔录四份,证实①2018年1月26日,崔连春辨认辛店镇孙庄村马某喜家被盗现场情况;②孙某光辨认被盗的金缘春牌白酒的过程,附:成瓶白酒照片10张;③孙某光辨认被盗泸州牌白酒(老窖世家)、一箱泸州牌酒(泸州老窖)以及金龙鱼牌食用油的过程;④孙某光辨认被盗禹王亭牌白酒(红箱)的过程,附:成箱白酒照片10张。
4.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1、2、3、14、15、16、17、23项,证实经鉴定,被盗物品黄金项链价值2163元、黄金戒指价值1703元、黄金手链价值3346元、泸州老窖世家6(5瓶)115元、泸州老窖白酒6瓶180元、禹王亭白酒6瓶150元、金缘春牌白酒6瓶240元、金龙鱼大豆油1桶42元,经鉴定总价值为7939元。
5.书证
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及两份购买说明,证实马某喜丢失的黄金首饰(项链、戒指、手链)为其家属孙某光所有,孙某光手机中有购买首饰的收据照片,2018年2月5日民警带领孙某光到禹城市东方厦一楼黄金分公司,经出示收据照片证实其丢失的首饰是在此处购买,后禹城市东方大厦一楼黄金分公司开具孙某光购买黄金首饰(项链6.4克、戒指5.04克、手链9.9克)的购买证明。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其没有偷孙庄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有没有偷银手镯和长命锁忘记了。对于其他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害人及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勘验笔录无异议、对辨认笔录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书证无异议。
七、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张某金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陈述,证实其家中2015年11月份被盗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一桶自己打的花生油,十斤一桶,圆桶,价值100元钱左右;3500元现金,准备看眼的钱;一条红将军,100元整;一部白色老年手机,2014年花了130元给我买的;半袋子面粉,30多斤,价值40多元钱;三斤香油,60多元钱;还有50元钱的核桃,三四斤重;还丢了一些猪肉和带鱼。
2.证人证言
(1)毕某庆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张某金家中被盗,其听说张某金丢的有一桶花生油,值100多元钱,一部老年手机,花100多元钱买的,一条香烟,红将牌的,还有3000多元钱现金,还有半袋子面粉,其他的好像还有东西,其记不清了。
(2)证人张某喜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张某金家中被盗,被盗现金3000余元;一部老年手机,白色戴着手机链;半袋面粉;价值100元的散装花生油10斤;扒鸡一盒,还有红将军烟、鱼、面粉、面条什么的。
3.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两份,证实①张某金辨认出其被盗的手机(上黑下白)的过程。附:辨认物品7照片1张;②张某金辨认被盗食用油(龙大花生油)的过程。附:辨认照片30张。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其没有去过辛店镇陈忠村;其辩护人对被害人及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同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对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对辨认笔录同第一起质证意见。
八、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某香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冬天快过年的时候其家中被盗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一条项链,有个弥勒佛的吊坠,链是珠子的,吊坠是金的,价值2000多元钱;一个金戒指,普通样式的,价值1000多元钱;一副银镯子,价值400多元钱;一箱禹王亭的酒,200多元钱;一箱古贝春的酒,价值200多元钱;面、大米、面条、一个煤气灶也被盗了。
2被害人张保忠于2018年1月18日两次所作陈述,与杨某香陈述一致。
2.证人证言
张某刚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证言,证实张某忠家2015年12月份被盗,其听说张某忠家金项链三千元左右,金戒指1500元左右,银手镯600左右,古贝春一箱200左右,禹王亭一箱200左右,大豆油口福牌的。
3.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两份,证实①杨某香辨认被盗的金佛的过程,附:辨认物品7件照片1张;②杨某香辨认家中被盗白酒(古贝春、棕)、(禹王山)以及银手镯的过程。附:辨认照片21张。
4.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4、6、8项,证实经鉴定被盗金佛价值1266元、银手镯价值198元、古贝春白酒4瓶200元,物品价值合计1664元。
5.书证
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购买证明各一
份,证实杨某香丢失的银手镯重24.77克,黄金吊坠(金佛)重4.13克。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认可起诉书指控的酒,对一些值钱的物品不认可;其辩护人对被害人及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辨认笔录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书证无异议。
九、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平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3月4日其家中被盗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一条珍珠项链,2016年在日照旅游的时候花600多元钱购买,白珠子的,中间有个绿色的珠子串着;一个银镯子,反面写着福字,正面刻着花叶形状,2013年在广州旅游时花460元钱买的;700多元钱现金,一张5元的老钱;还有几个银元和铜钱,什么样的特征想不起来了;四瓶老村长酒,值几十元;一条将军烟,十几盒利群,价值100多元钱;厨房里的能用的油、香油、银耳、木耳、粉条、麻汁都没有了,价值300多元钱。其家中在2014年的时候也被盗过,当时丢的有四五箱红色古贝春酒和花生,还有一整桶的西王牌的油。
2.证人证言
(1)刘某广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刘某平家2017年3月份被盗,丢了的有白酒、现金、手镯、项链、烟。其不知道被盗物品的特征。
(2)陈某彬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刘某平家2017年3月份被盗,丢的有白酒、现金、手镯、项链、烟。被盗的是四瓶老村长,现金七百左右,银手镯,珍珠项链,利群香烟和将军香烟。
3.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两份,证实①刘某平辨认被盗项链(一绿色玉坠)及银镯子的过程。附:辨认的物品14件照片2张;②刘某平辨认被盗食用油(西王玉米胚芽油)的过程。附:辨认照片10张。
4.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7、26项,证实经鉴定被盗银手镯价值254元、西王玉米胚芽油1桶65元,合计319元。
5.书证
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刘某平丢
失的银手镯重25.41克。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认可盗窃过酒、油其想不起来有没有珍珠项链和银镯子了;其辩护人对被害人及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同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对辨认笔录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书证无异议。
十、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英于2017年12月15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2月14日其发现家中被盗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二百二十元左右的零钱;两条烟,一条钻石烟,另一条的牌子忘了,两条烟约合一百元;半斤茶叶,约合三十五元;一桶食用油,约六十元;冰箱里的三只白条,两条鱼,十斤猪肉,五斤水饺,二斤排骨,约合三百元;方便面四袋,三十五斤面条,五斤大米,五斤小米,总价值约八百元。
2.证人证言
贾某广于2018年1月16日所作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4日下午三点多发现王某英家被盗,物品有:二百二十元左右的零钱,里面有一张一百的;两条烟,一条烟钻石牌的,外包装是红色,价值四十余元,未拆封,另一条烟外包装是白色,什么牌子忘记了,价值六十余元,还未拆封;还有五条烟也被盗,忘记这五条烟的具体特征和牌子了,七条烟总价值约四百五十元;半斤茶叶,是花茶,价值三十五元;一桶食用油,价值约五十余元;冰箱里丢了三只白条、两条鱼、十斤猪肉、五斤水饺、二斤排骨、五斤小米,冰箱里丢的东西总价值约三百余元。四袋康师傅方便面、三十五斤散装面条、五斤大米,丢失的这些东西总价值925元。
3.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一份,证实①被告人崔连春辨认辛店镇贾庄村王某英家被盗现场的过程;②王某英辨认家中被盗白酒(十八酒坊)及食用油(口福一级大豆油)的过程,附:辨认照片20张。
4.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28项,证实经鉴定被盗的口福一级大豆油1桶价值50元。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辨认笔录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十一、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刘某柱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陈述,证实2016年10月份,其发现儿子家中被盗并报警,称被盗物品有:1个10000元的存折,接着挂失;一个相机,2012年左右在青岛花1000多元钱买的;丢了两双新袜子。
2.证人证言
刘某新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证言,证实刘某柱家2016年10月份被盗,被偷了一个照相机,一个存折。
3.书证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接受刘某柱提供相机包装盒(一个,三星ST6S)证实,其家中存放有被盗相机的包装盒及合格证。附:照片2张(合格证、相机)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其没有偷相机,也没去过二甲刘村;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质证意见同被告人;对书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十二、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张某萍于2018年1月30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1月10日发现家中被盗,物品有:冰箱里三四条鱼、明虾十多个、一个大火腿价值7元,一块猪肉价值10元、一袋十斤面被盗价值20多元钱、一桶品牌不详食用油10斤被盗50元左右、李锦记蚝油价值10元。
2.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两份,证实①被告人崔连春辨认辛店镇辛店镇张拐村张某萍家被盗现场的过程;②张某萍辨认其家中被盗食用油(长寿花金胚玉米油)的过程,附:辨认照片10张。
3.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27项,证实被盗的长寿花玉米油1桶价值79元。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无异议;对辨认笔录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十三、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崔某杰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发现家中被盗,称被盗物品有:一块手表,一个银色的镯子,一盒茶叶,一条中华烟,一桶洗衣液,一瓶禹王亭酒,两瓶古井贡酒,两瓶孔府佳酒,总价值2000多元钱。手表花1000多元钱购买,盒子黑色,表链是黑色皮带的;镯子是银白色的,下边是带扣的,能伸缩,价值500元左右,上面有半圆的那种花纹;茶叶是红盒装的红茶,价值500元;一条中华烟价值400多元钱;洗衣液桶是灰色的,五六斤沉,上面写着洗衣液这几个字,价值几十元钱;禹王亭酒值30多元钱;两瓶古井贡酒值80元钱左右;两瓶孔府佳酒价值100元钱左右。
2.证人证言
(1)崔某春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崔某杰发现家中被盗,丢的有白酒、手镯、表、茶叶、洗衣液、烟等物品。
(2)李某明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崔某杰发现家中被盗,丢的有白酒、手镯、表、茶叶、洗衣液、烟等物品。中华烟,红盒茶叶,银色手镯。
2.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三份,证实①崔某杰辨认被盗手表(黑皮表带,白表盘)的过程。附:辨认照片7张;②崔某杰辨认被盗手镯、古井酒(老窖)的过程。附:辨认手镯照片7张、辨认成瓶白酒照片10张;③崔某杰辨认被盗禹王亭白酒(2011,红盒)的过程。附:辨认照片10张。
3.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5、18项,证实经鉴定被盗银手镯价值243元、禹王亭白酒1瓶31元,合计274元。
4.书证
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崔某杰丢
失的银手镯重30.45克。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案子发生在2015年的11月份,但当时并没有报案也没有证实这个情况,直到2018年1月份才报案说当时被盗,已经距发生两年多,至于当时是否真的发生或者是否被盗了这么多东西没有证据证实。对辨认笔录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书证无异议。
十四、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卢某平于2018年1月23日、31日所作陈述,证实2016年11月份发现家中被盗,称被盗物品有:食用油一桶、面粉一袋子、两根浇地用的白色塑料软水管,一个电子称,总价值500元钱左右,公安局的民警在北屋找到一个烟头应该是小偷留下的。食用油是整桶的,天下五谷牌的,面粉是50斤的,雪花牌的,大袋的,80元左右,电子秤是2014年花了150元钱左右买的,蓝色、鑫源牌的。
2.证人证言
(1)李某军于2018年1月23日所作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卢某平家中被盗,听说丢了一桶食用油和一大袋子面粉,两块浇地用的软水管,总价值在500元钱左右。同村里还有李金平、李东良、李春金家被盗,他们长期在外面打工,家里都被盗过,但是都没有报警,丢的有酒、烟。
(2)证人李某峰于2018年1月23日所作证言,其证言与卢某平陈述一致。
3.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卢某平辨认家中被盗食用油(天下五谷)的过程,附:辨认照片10张。
4.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20项,证实经鉴定被盗天下五谷油1桶价值243元。
5.书证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卢某平提交电子称照片(一张),证实其被盗电子称特征。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没有异议;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这一起是2016年发生在平原县的,按照当时村支书的证言是报过警的,但是没有报警记录,当时案发现场留的有烟头,按说应该当时报警提取现场的烟头来做鉴定,即使破不了案也要有这个程序,无法证实本案当时已经发生的被盗物品的情况;对辨认笔录同第一起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书证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十五、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1)王某军于2018年1月24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2月20日左右其家中被盗,物品有:四五箱军马迎宾酒,价值五六百元钱;一个银镯子,没有带过,下边是开缝的,其岳父还有一个一模一样的镯子,好像是300元钱左右一个;一个白瓷的茶壶,画是一个老头拄着一个拐棍,底下盖了一个章,可能是李春发。
(2)刘某芹于2018年1月24日所作陈述,与王某军陈述一致。
2.证人证言
刘某堂于2018年4月6日所作证言,证实2017年12月左右王某军家中被盗,其听他说丢了几箱东营买的酒,价值五六百元;还丢了一个银镯子,有一个白瓷的茶壶,画是一个老头。附:白瓷杯子照片2张。
3.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王某军辨认其家中被盗的军马牌白酒的过程,附:辨认照片10张。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没有异议;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对王英军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在他的证言上说的军马迎宾酒是四箱,扣押清单上是六瓶,悬殊很大,且一次性买四箱酒也不现实。
十六、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五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刘某亮于2018年1月24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农历11月14日其发现儿子家中被盗,物品有:1000多元钱现金、一个银镯子和金戒指、oppo蓝色手机,成分的钢鏰、一根电工用的提绳。
2.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刘某亮对辨认被盗手机(oppo蓝色)的过程,附:辨认物品7件照片1张。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没有偷过这些东西,辩护人同被告人质证意见。
十七、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六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修某庆于2018年1月30日所作陈述,证实其家被盗过三次,第一次是2016年夏天的一天,第一次被盗一个白色牌子不详的按摩仪,价值400元左右;还有一个孟氏拔罐的书籍。第二次是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盗一个量血压的手表样式的血压表,白色的,价值不详;一个玻璃刀,刀把是红色的,价值三四十元;一盒清茶,白色不锈钢茶叶盒,价值二十多元,十块左右的1角硬币。第三次是两个月前的一天,被盗有半桶金龙鱼色拉油,价值20元左右;半瓶玻璃瓶散装香油,价值10元;一斤粉条,价值10元;冰箱里两块猪肉,价值5元左右;小米价值5元左右;10枚1毛的硬币被盗;绿色纸圆桶盒子60元清茶,三卷卫生纸价值5元左右;一个价值20元的壮阳药,白色盒子。
2.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崔连春辨认辛店镇修庄村修某庆作案地点的过程。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其辩护人质证称该被害人陈述2016年、2017年8月份、11月份其家中多次被盗,最后一次指控的才是被告所为。虽然从被告人家中扣押的有这个物品但到底是不是从被害人家中盗窃来的不一定,所以对关联性不认可。
十八、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七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任某斌于2018年1月30日所作陈述,证实2016年冬天其父母家中被盗过,丢的有酒,具体丢了多少酒什么牌子的酒其不知道;其他的丢失什么东西其也说不清楚。其父母现在都去世了。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其没去过这个村;辩护人质证称同被告人意见,从平原发生的情况当时没报案,时隔一年后才在2018年1月30日做了笔录来说这件事,真实性存在争议。
十九、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八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被害人刘某成于2018年2月21日所作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3日其发现家中被盗,物品有:一个玉观音,深绿色的,高十公分,半斤重左右,价值大约500元;一个泥治杯子,红黑色,杯子表面有一条龙的雕塑,比较精致,高约10公分左右,价值50元左右;一条银质项链,无任何挂饰,价值约一百元左右;镇宅宝剑一把,剑鞘是红色桃木制作,剑鞘剑头位置和中间位置共有四块铜皮包裹,剑鞘头铜皮和第二块铜皮之间之间有一条铁链连接,剑鞘上部写着镇宅宝剑四个字,中部写着一个剑字,里面剑身上一面画着北斗七星,另一面画着什么我忘了,剑长1米左右,没开刃,价值240元;三箱酒不是整箱的,一共十七八瓶酒,其中高档古贝春38度的有两瓶,红色外盒包装,红色玻璃酒瓶,酒瓶下粗上细,没拆封,一瓶价值五六十块钱;还有四五瓶低档古贝春,红色外盒包装,红色玻璃酒瓶,酒瓶上部略粗于下部,一瓶价值三十多元;两瓶金六福;两瓶禹王亭,黄色外盒包装,未拆封,价值约四十元瓶;四五瓶景阳冈,蓝色外盒包装,蓝色酒瓶,一瓶价值约四十元;两三瓶扳倒井,蓝色外盒包装,一瓶价值约三十元左右;两瓶铁盒百年老窖,铁盒是红色的,百年老窖四个字是白色的,一瓶大约五十元左右;一条南京烟价值11元每包;两盒价值13元的利群烟;两盒价值22元的玉溪烟,都未拆封;三盒茶叶,两盒红铁盒包装铁观音,里面是红色塑封小包的茶叶,一盒价值约四十余元;一盒绿色纸质包装黄山毛尖,价值约一百元左右,都未拆封;一桶鲁花牌花生调和油,五公斤包装,未拆封,价值八十余元;两瓶崔牌香油,一瓶价值18元,都未拆封;黑色棉袄内840元钱丢了,八张一百元,一张二十元,两张十元,还有几张一元的。丢失物品的总价值约三千元左右。
2.证人证言
刘某新于2018年4月6日所作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其父亲刘某成家中被盗,其听其父亲告诉其丢的有个观音工艺品、红色瓷杯子、一把宝剑,当时花了260多元钱在平原买的;还有几箱白酒,具体什么牌子的其父亲比较清楚,好几种牌子;还有一条南京牌的香烟,没有破开的整条的,110元一条;还丢了不到1000元钱的现金,还丢了一桶半食用油。附:宝剑照片4张。
3.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19、24项,证实经鉴定被盗古贝春两瓶价值120元、鲁花牌花生调和油1桶139元,合计价值经259元。
4.书证
接受证据清单一份,被害人提交被盗宝剑照片一张,证实其被盗宝剑的特征。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其没有偷玉观音,对其余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质证称对被盗物品数量的客观真实性有异议,十八瓶酒和食用油还有其他物品,这么多的酒这么大的体积还有食用油不可能由被告人一个人弄走,不客观;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书证质证意见为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二十、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九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卢某生于2018年2月26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冬天其家中被盗,物品有:其当兵时候的纪念章,是越南自卫反击战的纪念章,一面刻着“老山地区防御作战胜利纪念”另一面开着“中华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一九八六年制”在一个红色的四方盒子里放着;还有一串佛珠,刻着妈祖,每个珠子上都刻着图案,丢的还有面、枣、北京牛栏山白酒一瓶,还有几瓶其他的白酒。
2.证人证言
崔某飞于2018年2月26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冬天卢某生家中被盗,丢的有卢某生当兵时的纪念章,是越南自卫反击战的时候纪念章;还有一串佛珠,丢的还有面、酒,一共价值300多元钱。后来同村的崔连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他家搜出了很多赃物,卢某生说好像有他家丢的东西。
3.书证
(1)根据禹城市解放路交通经营部出具的部分涉案物品价格单,证实被盗的牛栏山白酒,价值50元。
(2)接受证据清单一份,卢某生提交照片两张,证实丢失纪念币的特征。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2015年12月发生的盗窃案,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报案记录来证实有此案件;对价格表只能证实该商店对外卖的价格,并不能证明其他商店对该产品价格的认定,接受证据清单对关联性有异议。
二十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梁某保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12月份其发现家中被盗,物品有:一桶胡姬花的油,十斤装,价值100元钱左右;两瓶子金蝎子牌的白酒,价值300多元钱,绿色的盒子;十几元钱的零钱,在一个瓷的存钱罐里放着的,存钱罐被砸坏了。
2.证人证言
(1)梁某山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梁某保家中被盗,丢的有一桶胡姬花的油值100多元钱;两瓶子蝎子酒值200元。
(2)李某军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梁某保家中被盗,丢了两瓶酒和一桶油。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如果当时报案的人对被盗的真实性无异议,具体被盗的物品应该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张某芹于2017年10月28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0月28日发现家中被盗,物品有:一箱禹王亭白酒(箱子黄色,四星级,禹王山),价值200元左右;4斤605型号的玉米种子价值80元左右;一套酒杯(10多个)和水杯(10多个)价值20元左右;一桶色拉油(5升)50元左右。损失总价值大约350元。
2.证人证言
(1)李某岩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其母亲张某芹家中被盗,其母亲说丢了一整桶大豆油,好像是禹王的,价值50元左右;还有几小袋玉米种,一箱禹王山酒,酒现在应该值几百元钱;一套玻璃酒杯,五六个,值几十元钱、六双她自己做的布鞋,还有一个炒菜的锅。其自己家就被盗了三四次,就是这一次报案了,前几次都没报案,丢了大米、电饼铛、油、酒,具体多少,什么牌子的记不住了。
(2)李某泉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张某芹发现家中被盗,听说她家里丢了食用油和衣服还有酒,其他的其就记不清了。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其辩护人同崔连春的质证意见。
二十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赵某宝于2015年11月18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1月12日中午其发现家中被盗,物品有:八床新被子,每床价值约150元:一桶非转基因口福牌大豆油,价值约80元;两瓶杏花村白酒,价值约40元;两瓶古贝春白酒,价值约40元;一身羽绒服去年春节实的。没有穿,价值约300元;儿媳妇的两身棉衣2006年买的,没怎么穿价值约100元;一台17寸波晶电视机去年购买,价值约200元;一台录音机五年前购买,价值约1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2000元左右。
2.证人证言
(1)赵某利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过完秋11月份,赵某宝家被盗,丢了一桶转基因油,价值80元钱左右;两瓶杏花村酒,价值40元钱左右;两瓶古贝春白酒,价值四五十元钱;还丢了七八床新被子,一床100多元钱;还丢了几件衣服,还有一台电视机和录音机。
(2)赵某勤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赵某宝家中被盗,他家中被盗的有被子,电视机还有酒和油,被盗的物品其知道有酒是古贝春的。
3.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28项,证实经鉴定被盗的口福牌大豆油1桶价值50元。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其没偷电视机,其余指控的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同崔连春的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二十四、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陈某水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发现家中被盗,物品有:八瓶东阿王酒,价值500元钱左右;一瓶黄金酒,150元一瓶;银白色的项链,其女儿花400元买的;一串白色的手串,是珠子的,其嫌凉没戴;一个银镯子,1公分左右宽,价值500多元钱,下边是开缝的;一桶10斤的西王牌玉米油,价值85元钱。
2.证人证言
(1)徐某山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一天陈某水家中被盗,丢的有白酒、项链、手串、手镯、虾、油、盐,被盗的是聊城东阿白酒,银项链,银手镯。
(2)陈某增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其听说2015年10月份一天陈某水家中被盗,被盗了一箱多酒,一条项链,手链,还有一桶油,冰箱里的虾也丢了,这些东西具体值多少钱其不清楚。其家里也被盗过,四五年了,丢了一桶油一条鱼,什么牌子的油其忘记了。
3.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26项,证实经鉴定被盗西王牌玉米油1桶价值为65元。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其对这一起都偷了什么东西记不清了,其辩护人称对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2015年1月份发生的,且涉案价值按照起诉书达到1400多元,家中被盗这么多应及时报案,但被害人当时没有报案,事情存不存在不能证明;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二十五、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赵某军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月份其家中被盗,物品有:红盒泸州老窖十七八瓶,一瓶三十元左右,价值500左右;红泰山香烟一条90多元;电暖气是白色的黑线价值80元左右;被子一个是红花一个是绿花价值500元左右;21寸电视杂牌子组装的黑色400元左右,一共1500元左右。
2.证人证言
(1)赵某青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赵某军家中2017年1月份被盗,被盗的有电视机、电暖气、白酒、被子。其不知道被盗物品的详细特征。
(2)赵某柱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赵某军家中2017年1月份被盗,被盗的有电视机、电暖气、白酒、被子。电视机是21寸的,电暖气是白色的。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其辩护人称对盗窃物品的数量的真实性有异议,十七八瓶相当于三箱酒还有一个液晶电视,被告人不可能自己背回家,不现实。
二十六、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五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张某霞于2018年1月16日所作陈述,证实2014年、2015年这段时间,其家中被盗,物品有:一瓶五粮液白酒,酒当时没开封,好像是放在一个蓝色包装盒里;一个集邮本,大约是24厘米宽,30厘米长,里面夹着邮票,一分,二分,两角的纸币,老粮票若干,五十元的老版人民币一张和100元的新版人民币一张,新版人民币在中间断开成两半了,这些一分、二分、两角的纸币都是些老式的钱,具体里面夹着多少邮票和老式的钱,其记不清了;古瓷碗一个,绿色的;玉瓶一个,长15厘米左右,绿色的;古铜钱,具体有多少铜钱其记不清了,这些铜钱都是用红绳串起来的,就一串。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这一起记不清了。其辩护人称2014年到2015年的案件,价值达到立案标准了,但当时没有报案,对是否丢东西的真实性有异议。
二十七、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六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1)刘某星于2017年4月10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4月10日其发现家中被盗,物品有:五、六瓶白酒(品牌不祥)价值200元左右;冰箱里两块猪肉价值10元左右;两把面条价值5块钱。总价值215元左右。
2.证人证言
(1)刘某君于2018年1月7日所作证言,证实刘某君家中曾被盗二次,2015年11月份其儿子刘某星院子被盗一个电锅,一个红色玉镯子、现金10200元钱、饼干、方便面、四盒香烟、茶叶三包;2017年4月份,刘某君的院子被盗,丢失的四五斤面条,60多斤大豆,价值100多元;两盒绿茶,价值100元钱;禹王亭酒两瓶,价值80元钱左右;泸州系列的酒两瓶,价值80元钱左右;还有一些猪肉被盗了
(2)证人刘某宏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其知道2017年4月份刘某星家中被盗,丢了大豆和酒、面条。其只知道酒有禹王亭和泸州。
3.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刘法军辨认其儿子刘某星家中被盗的手镯(暗红色)的过程,附:辨认照片10张。
4.书证
接收证据材料清单1份,被害人刘某君提供电锅照片一张,证实其被盗电锅的特征。附:照片一张。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没有异议;辩护人同崔连春的意见。
二十八、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七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张某恩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其家中被盗,物品有:金古贝白酒三瓶价值六十多元、金三星三瓶价值九十多元、古贝酒三瓶价值六十多元。西屋大米一袋价值三四十多元,食用油品牌不详,面条十斤二十多元。
2.证人证言
王某明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恩家中被盗,丢失物品有金古贝白酒三瓶价值六十多元,金三星三瓶价值九十多元、古贝酒三瓶价值六十多元,大米一袋价值三四十多元,食用油品牌不详,面条十斤二十多元。金古贝是红盒红瓶,金三星是扁瓶。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没有异议;辩护人称这些都是2015年发生的事情,对当时没有报案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二十九、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八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马某梅于2017年1月18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月18日下午其发现其父亲家中被盗,其不清楚丢失了什么物品,屋门上的门鼻子是被拧开的。
对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其没去过这一家。其辩护人同被告人异议,并称当时无报案记录也无相关证据证明。
三十、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九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刘某英于2017年1月12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月12日早上7点左右其发现其前院被盗,物品有:3只笨鸡两只母鸡,一只公鸡,都是白色的,价值200元左右;5瓶白酒,价值150元左右;一桶10斤的大豆油,价值50元左右;还有2000元现金。现金用白色塑料袋包着,总共损失价值2400元左右。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没有异议;辩护人称对于当时报案的真实性无异议,后来报案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三十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梁某华于2017年11月9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1月9日早上7点左右,其发现儿子家中被盗十瓶白酒,品牌和价值其不清楚,还有一个黑色的提包,里边没有东西。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质证称没有异议;辩护人称对于当时报案的真实性无异议,后来报案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辩护人称对真实性无异议,被盗白酒的型号品牌应该有证据证实。
三十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孙某英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陈述,证实2015年年底阴历11月的一天其发现家中被盗,物品有:两桶油,每桶20斤;一副银镯子,400元钱左右;一条纯白色的珍珠项链;孩子的一桶奶粉,180元钱;一箱古贝春酒,300元钱左右;3000多元钱的现金;一箱苹果,100元钱左右;一箱核桃10斤的;一个炒菜的锅,价值100多无钱。
2.证人证言
(1)崔某荣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的一天孙某英家中被盗,给其说丢了两桶油,每桶20斤的;银镯子一副,多少钱其不知道;一箱核桃,好像10斤的;一箱古贝春的酒,价值300多元钱;还丢了3000元的现金。其他的还有,其想不起来了。
(2)张某君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的一天孙某英家中被盗,有两桶散装的花生油,价值400元;锅一个;一箱古贝春的白酒;玉镯子价值300元左右;项链一个,现金两三千元,核桃、奶粉。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辩护人称对内容的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被盗物品价值达到三千以上,但当时没有报案不符合实际。
三十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于某水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陈述,证实其家中2016年7月份被盗,物品有:四五十元的零钱;六个绿色夜光酒杯;两瓶禹王亭酒,白蓝色的盒子,白色的袋子装着,价值60元钱左右;五六斤核桃,价值100元左右;五六盒中华烟和四盒细的女士的烟,价值300多元钱;还有一小把匕首,15公分左右长;一个吹风机,一个收音机,两个奥运纪念币,一个人寿保险的纪念币,石油大学庆祝60周年校庆的纪念碑,两个银元,一个袁大头,一个是盘龙的。
2.证人证言
(1)于某才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于某水家于2016年7月份被盗,他说家里丢了有银元、禹王亭白酒两瓶、核桃五六斤。
(2)张某杰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于某水家于2016年夏天被盗,被盗了银元、他孩子上学的时候有大学校庆的标志、几瓶酒、几斤核桃,丢的东西价值多少钱不清楚。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记不清了,辩护人同被告人的意见。
三十四、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张某祥于2017年10月31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0月29号早上其知道家中被盗,物品有:一壶鲁花牌花生油价值150元左右、两箱零四瓶扳倒井牌白酒价值740元左右、一盒翠微牌茶叶价值400余元、一个电三轮电瓶,电瓶是天能牌的,2017年五月份刚换的价值1350元。其他的还暂时没有发现别的东西。
2.证人证言
(1)张某祥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祥家中被盗,丢了两箱扳倒井白酒,价值八九百元钱;一桶子油,十斤的,价值100多元钱;丢了一斤茶叶,价值400多元;还有一个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天能牌的,价值1000多元钱。其弟弟张某祥家被盗了两次,第一次被盗是2015年秋后,被盗的也有扳倒井白酒和食用油,豆浆机,皮鞋。
(2)张某祥于2018年1月18日所作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祥家中被盗,被盗的物品有油、电动车电瓶,茶叶等。
3.鉴定意见
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禹城价认定【2018】7号价格认定书,对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24项,证实经鉴定被盗的鲁花牌花生油1桶价值139元。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没有偷电瓶,辩护人称对客观性和真实性有异议,按照指控扳倒井酒两箱四瓶还有鲁花花生油还有一个电瓶光这些东西不可能一个人弄走;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三十五、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张某文于2017年9月2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9月2日早上5点左右其发现家中被盗,物品有:冰箱里面的鸡肉、猪肉、鸭肉价值50元左右,两瓶景阳春白酒价值20元左右,总价值170元左右。
2.证人证言
(1)张某水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张某文家中被盗,被盗的有两瓶蓝色的景阳春酒,是铁盒的,价值100多元钱,还有冰箱里的一些肉,其他的其不清楚。
(2)证人张某伍于2018年1月17日所作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张某文家中被盗,被盗的有冰箱里的猪肉、白糖、鱼,具体多少不清楚,茶叶,北屋两瓶景阳春酒被盗。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无异议。辩护人对客观性和真实性有异议。
三十六、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五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罗某平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陈述,证实2017年1月份的一天其家中被盗,物品有:两床被子、四桶二十斤的花生油,十斤一桶花椒油,洗衣液被盗。被子是一个红色大花的一个蓝色大花的都是新的,价值600元左右;花生油是散装二十斤的一桶二百多元,花椒油也是散装的自己加工的价值不详,一共价值1400多元。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称没有偷花椒油。辩护人同被告人的意见。
三十七、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六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宗:
1.被害人陈述
崔某珍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阴历的11月29日发现其弟弟崔某喜家被盗,当时其给崔某喜打电话说家里被盗,问他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又问了问其母亲有什么东西。最后其看了看,知道丢了2400多元钱的现金,孩子攒的零钱也丢了,丢的也有银元;还丢了一条金项链,吊坠是个金佛,价值3800元钱;一桶半花生油,值100多元钱;还有红色的气泵,价值400多元钱。
2.证人证言
张某广于2018年1月19日所作证言,证实2016年冬天的一天崔某喜家被盗,丢了项链、三千多元现金、气泵、油。黄金带佛坠项链,红色气泵,散装花生油。项链在三千元左右,气泵四五百左右。
经过质证,被告人崔连春无异议。辩护人称对客观真实性有异议,认定的价值是3900余元,一次性丢失这么大的东西不可能不报案;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盗窃起数及物品的认定,其辩护人辩称应以被告人指认过现场的和明确说清地点的几次和被害人失窃当时报过案并且经过公安机关现场作过勘查的为准。公诉机关答辩称被告人所盗物品均是生活日用品,价值不大,且很多被害人在外地打工,不值得报案或去侦查机关进行辨认,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答辩理由有一定的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对盗窃起数及物品的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9、11、12、13、14、16、19、20、21、24、26、27、29、30、31、34、36起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以上盗窃行为及物品予以确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5、7、8、18、22、33、35起被告人虽对其中指控的部分物品有异议,但对其该起盗窃行为是认可的,且有其他证据证实,故起诉书指控的以上几起犯罪行为计入盗窃起数,对所指控的物品是否系被告人所为,具体分析如下:对第5、7起指控,其辩护人称被告人系一人做案且通常步行,所指控物品被告人一人不可能一次性把这些东西拿走,故对其指控有异议,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每次做案均系步行,且被告人本人对此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在其家中扣押有相关物品,故对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以上几起指控物品中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物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有异议的物品,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不予认可,有被害人在扣押物品中对被盗物品辨认的本院予以确认,具体认定情况如下:对第5起,指控盗窃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银手镯、银长命锁不予认定,其他指控物品予以认定;对第7起,指控盗窃金戒指不予认定,其他指控物品予以认定;对第8起,指控物品全部予以认定;对第18起,对指控物品玉观音不予认定,其他指控物品予以认定;对第22起,对指控物品17寸液晶电视一台不予认定,其他指控物品予以认定;对第33起,对指控物品天能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不予认定,其他指控物品予以认定;对第35起,指控物品花椒油不予认定,其他指控物品予以认定。
对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被告人虽称其没有去过辛店镇陈忠村,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对被盗物品的辨认以及扣押清单,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该起犯罪行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盗窃行为及物品予以确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0起被告人称没有去过二甲刘村且没有盗窃相机,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提交的自己保存的相机包装盒和合格证与扣押清单中相机的型号一致,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该起犯罪行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0起盗窃行为及物品予以确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5起被告人称其没有偷过这些东西,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害人在被告人处扣押的物品中辨认出其丢失手机的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该起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所为,对手机的指控予以确认,除手机外还有银手镯及金戒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件物品系被告人崔连春所盗,故对该两件物品的指控不予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7、25、28起,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害人的陈述及部分物品的扣押清单,被害人作为失主所作的陈述仅能证实其家中可能有这些物品,无法证实其所述物品是否被盗,且被盗物品即使在扣押清单中,但未经被害人辨认,且非特定物,因此以上物品指控系被告人所盗显然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3、32起,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部分物品的扣押清单,经审理认为,被害人作为失主所作的陈述仅能证实其家中可能有这些物品,且证人证言也系传来证据,其所述物品是否被盗显然证据不足,故对该两起指控不予支持。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对盗窃物品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后认定的价值本院予以确认,其他物品公诉机关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物品价值,本院对其指控价值不予认定,具体认定如下:起诉书第1起:古贝春(八运)白酒一箱,鉴定价值200元、景阳春白酒(珍品、绵柔)一箱,鉴定价值198元、金龙鱼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42元,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为440余元;第2起泸州老窖白酒(五千窖酒)一箱,鉴定价值150元;第3起洋河白酒(青瓷大曲)两瓶,鉴定价值34元;第4起景阳春白酒四瓶,鉴定价值100元、禹王大豆油两桶,鉴定价值50元、鲁花花生油一桶,鉴定价值139元、金龙鱼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42元,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为331余元;第5起禹王亭白酒一箱,鉴定价值150元、今缘春白酒一箱,鉴定价值240元、泸州老窖世家白酒一箱,鉴定价值115元、泸州老窖白酒一箱,鉴定价值180元、金龙鱼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42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727余元;第7起弥勒佛金吊坠项链一条,鉴定价值1266元、银手镯一副,鉴定价值198元、古贝春白酒一箱,鉴定价值200余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1664余元;第8起银手镯一个,鉴定价值254元、西王玉米胚芽油一桶,鉴定价值65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319余元;第9起口福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50元;第11起长寿花金胚玉米油一桶,鉴定价值79元;第12起银手镯一个,鉴定价值243元、禹王亭白酒一瓶,鉴定价值31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为274余元;第13起天下五谷大豆油一桶,鉴定价值43元;第18起高档古贝春白酒两瓶,鉴定价值为120元、鲁花牌花生调和油一桶,价值139元,涉案物品能认定价值的为259余元;第22起口福大豆油一桶,经鉴定价值为50元;第33起鲁花牌花生油一桶,鉴定价值139元,综上所述,以上物品能认定的价值为455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连春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实施盗窃犯罪三十一起,因案发时间长,且多数物品属于生活日用品,被害人无法提供有效购买凭证,侦查机关无法对其价值进行鉴定,少数被盗物品经鉴定,能认定的价值为4559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予以惩罚;被告人三年时间内入户实施盗窃多达31起,且被盗物品价值远远超过认定的价值,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至庭审中始终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对辩护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崔连春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连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崔连春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物品详见证据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孙法宝
审判员 韩萌萌
人民陪审员 王加申

书记员: 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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