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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震华与崔贵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崔震华,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龙啸,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贵华,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震华与被申请人崔贵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崔震华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申请人崔震华申请撤回申请,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崔震华撤回申请。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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